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1號
CYDV,105,再易,1,201601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蘇子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 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 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上開事項,依上開規 定,再審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