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淑芬
相 對 人 林士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林士紘之妹妹,相對人 於民國105年1月間,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目前處於伴有 精神病特徵的躁期,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容易出現過度消費及超額 借貸之行為。相對人於105年間,因多次向銀行借款及信用 卡消費,致相對人之妻子幫相對人償還超過數百萬元之債務 ,相對人本與妻子約定不再借款,事後卻又偷偷向銀行借款 ,致其妻子與相對人離婚。相對人離婚後返家居住,聲請人 知悉相對人又去辦理信用卡、借車貸,脾氣也變得易怒,經 醫生診斷為雙相性情緒障礙。聲請人曾幫相對人償還卡債, 詎相對人又拿錢去買中古車BMW,所餘款項亦不知去向。相 對人疑似受到離婚重大打擊,又因結交數名不明網友,對方 以感情為前提,或家裡欠錢等因素,要求相對人幫忙,相對 人竟向錢莊借款,後因無法償還借款利息,而被家人發現, 相對人迄今負債累累,令家人無法負荷。此外,相對人在情 緒上,有段時間會陷入低潮,隔一段時間又滔滔不絕,會去 購買高價品、手機、手錶,卻忘記自己負債累累,為此,爰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並請求選定相對人之父親林國松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 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係指對於處理自己事務 之能力顯然不足,就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難以理解者而言, 而關於處理自己事務,係指一般性、日常性事務之處理,若 僅欠缺專業判斷或特定事物之處理能力,尚難認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同意書、修慧診所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度司票字第6398號民事裁定、電信費帳單、中華電信彰化營 運處繳費通知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6年全期使用牌照稅 繳款書、國道高速公路局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 等件為證,惟查:
㈠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梁孫源前審驗相 對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就本院詢問其姓名、年籍、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居所、父母親名字、何時離婚、離婚原因、工 作經歷、經濟來源、負債情況及原因、學歷等問題,均能如 常人般流暢回答,且相對人對於積欠銀行、地下錢莊之款項 金額及利息、目前每月收支、開銷、還款情況,均能正確計 算數字,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於本院訊 問時意識清楚,其對於問話均能切題回答,亦能正確認知週 遭人、事、物及自身經濟情況。
㈡又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梁孫源醫師鑑定結果,認 為:「(一)以往病史及現病歷等:1.病史:雙向情緒障礙 症。2.現在病症:據個案及案妹林淑芬表示,個案過去就讀 彰化高商夜間部畢業,可正常服役。過去曾擔任保險公司業 務員,近十六年在彰濱秀傳醫院精神科擔任護佐工作,目前 仍在職,目前每月薪水三萬多元。個案約二十年前結婚。個 案過去有投資股票習慣,也曾向銀行貸款投資股票,與案前 妻時常因此爭執,兩人於民國105年2月離婚。個案表示離婚 後心情低落,曾經和住院戒酒女性患者短暫交往,但因對方 父親反對而中止。此後多藉由網路結交女性網友,因此被騙 損失許多金錢,也曾向地下錢莊借貸,目前仍未還清欠款。 個案曾在民國105年6月23日到民國106年5月20日六次到修慧 診所就診,但個案抗拒服藥,大部份的藥物並沒有服用。個 案表示會去就診是因工作主管要求,否則就要開除他,才會 去就診。目前並未就診,也未服藥,仍然正常工作中。個案 目前會擔心債務問題,表示不會再借錢投資,希望家人先幫 他還清地下錢莊的借貸。(二)醫學上的診斷:1.診斷名: 適應障礙。(三)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1.日常生活狀 況:①日常生活活動:個案目前日常生活可自理,一般對談 可切題回答。②經濟活動能力:可自行外出購物,可進行一 般的金錢交易,可獨立進行金融活動。③社會性:可切題回 答,可深入討論議題,回答一致。2.身體狀態:無異常。3. 精神狀態:①意識/溝通性:意識清醒,對答合宜。②記憶 力:無顯著障礙。③定向力:無顯著障礙。④計算能力:無 顯著障礙。⑤態度:配合。⑥情緒:平穩。⑦言談:合宜。 ⑧思考:無妄想。⑨知覺:正常。⑩行為:合宜。⑪認知功
能檢查:無顯著障礙。⑫心理衡鑑報告:魏氏成人智力測驗 第三版:語文智商91、作業智商69、全量表智商80,屬於邊 緣性智能,未達智能障礙程度。(四)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 見:1.未有顯著障礙。2.判定的根據:個案過去16年來皆可 正常工作,並未中斷,薪水在三萬元以上。雖在民國105年6 月23日至民國106年5月20日間到精神科診所就診五次,但個 案多未服藥,目前也未再就診,仍能正常工作,情緒維持平 穩。鑑定時亦可清楚說明自己的想法,情緒穩定,無明顯躁 症或重鬱症表現。僅對目前債務感受到壓力與無奈。個案希 望再兼差增加收入來還債,也希望家人能幫忙還清地下錢莊 債務,民國106年8月9日心理衡鑑結果,也未有智能障礙情 形。綜合判斷,個案生活功能正常,情緒及思考未脫離現實 。(五)回復可能性說明:目前為正常狀態。(六)鑑定判定 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過去16年來皆可正常工作,情緒、 判斷能力未達顯著障礙,也未合併智能障礙。2.個案為意思 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未達顯著障 礙,無法符合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等語,有該院106年8 月17日成年輔助宣告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
㈢本院綜上各情,認相對人具備自理生活、工作、交友與經濟 活動之能力,對於語言溝通與社交技巧亦有一定水準,其對 於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均能理解,實難認相對人已達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