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蔡榮原
被上 訴人 林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2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