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林進生
林進發
林進農
林素桃
林素蘭
被 上訴人 林茂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61,02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3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