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0號
CYDV,104,訴,200,20160118,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林進生
      林進發
      林進農
      林素桃
      林素蘭
被 上訴人  林茂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61,02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3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