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9號
CYDV,104,訴,189,2016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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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羅炳鈞
訴訟代理人 羅啟泰
      涂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劉金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除
先前已追加請求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73,240元及補骨費用50
0,000 元外,復追加看護費用18,800元及父母看護費用119,0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4,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106元,扣除免徵裁判費部分23,077元及先前已繳5,643 元後,
尚應補繳1,3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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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