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許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代理人 簡大翔律師
呂承育
被 告 劉山煌
訴訟代理人 劉欣典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劉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依附件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4 年7 月1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內容更正訴之聲明(註: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三份)。
兩造應就附件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4 年7 月15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地上物編號A至M之「使用人」部分,具狀陳報是否確實為所有人或處分權人。
兩造應就就如附件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所附之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房屋座落、納稅義務人、房屋構造及座落地號等內容,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