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陳盛庸
被上訴 人 陳吳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7,19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4,11
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