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35號
CYDV,104,家訴,35,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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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士新
訴訟代理人 沈綺紅
被   告 陳玟曄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於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51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 示之土地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 銷;並將被繼承人陳謝芙蓉所遺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 1、2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 、2所示之比例分配(見本院卷第1頁)。嗣原告於104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因附表三之部分已列計於附表二,故 不請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遺產(見本院卷第134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之被繼承人陳謝芙蓉於103年9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土地及動產,原告之父陳威全早於78年8月15日 死亡,原告依法代位繼承,故兩造均為陳謝芙蓉之繼承人。 ㈡被繼承人陳謝芙蓉固於103年6月18日書立公證遺囑(即系爭 公證遺囑)並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嘉義縣水上鄉○○○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被告單獨繼承之意思表示, 惟就嘉義縣水上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柳子林段2筆土地),業於被繼承人陳謝芙蓉死亡前之103 年7月3日變賣,是該柳子林段2筆土地於繼承開始前,即已 不存在,系爭公證遺囑之效力,就柳子林段2筆土地而言自 屬無效,而該變賣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940萬元,自 然得列為遺產,而原告自得依法主張其應繼分。 ㈢又雖被繼承人陳謝芙蓉於103年7月8日立下代筆遺囑(下稱 系爭代筆遺囑),惟系爭代筆遺囑見證人之一蘇俊瑋,為被 告陳玟曄之配偶,故系爭代筆遺囑,未具備法定方式,自不



發生遺囑之效力,且此種要式行為亦非程式可得補正,系爭 代筆遺囑自屬無效至明,是原告自得依法請求分割附表二所 示之動產。
㈣被繼承人陳謝芙蓉分別於系爭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均有處分 行為,惟該系爭代筆遺囑既屬無效,則附表一編號1之不動 產,被繼承人為被告單獨繼承之表示,顯侵害原告之特留分 (即遺產比例4分之1),是被告應將前揭土地之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非該建物之所 有權,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適用無涉,而不生未經登記即 不能分割之問題,其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仍應按原告之特 留分比例扣減、分割。
㈤綜上,兩造就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無不可分割之協議 ,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系爭代筆遺囑無效, 兩造於本件起訴前又不能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爰依民法第 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㈥聲明:⒈被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於104年4月24日所辦 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⒉兩造之被繼承人陳謝芙蓉所 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表所示之比 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
陳威全之生父母乃陳德森陳棟樑之兄弟)與陳王娥,陳威 全並非被告之父母親陳棟樑與陳謝芙蓉所親生。 ㈡陳威全與被告之父母親陳棟樑與陳謝芙蓉間,並無收養關係 存在:
陳棟樑於40年11月14日與陳謝芙蓉結婚,而陳威全係43年2 月1日出生,其生父母為陳德森陳王娥,因陳威全出生時 陳棟樑為公務員,在嘉義縣政府上班,而當時任職軍公務者 ,有實物配額之發給,陳棟樑當時為多領得一口配給額,乃 同其兄陳德森商量將陳威全之出生登記,逕申報為陳棟樑與 陳謝芙蓉所生,陳德森亦允之,此為戶籍登記上登載陳棟樑 與陳謝芙蓉係為陳威全之父母親之緣由。
陳棟梁與陳謝芙蓉陳德森陳王娥間並無收養、出養陳威 全之合致意思表示與收養之書面契約:
⑴依戶籍法第8條第1項「收養應為收養登記。」之規定,足知 ,陳棟樑與陳謝芙蓉如有收養陳威全為養子,自應會向戶政 機關申辦收養登記,而將陳威全登記為養子,但由卷附之戶 籍謄本等資料觀之,其上「記事欄」內並無陳威全被收養之 記載,「稱謂欄」內亦非將陳威全載稱為養子,是由此形式 觀之,陳威全並非陳棟樑與陳謝芙蓉之養子。
陳威全於43年2月1日出生後,戶籍上之父母欄,父固登載為



陳棟樑,母固登載為陳謝芙蓉,然不僅陳棟樑與陳謝芙蓉並 無收養的意思,且陳德森陳王娥亦無出養陳威全之意思。 蓋陳威全出生後,仍由其親生父母陳德森陳王娥養育照顧 而與之共同生活在一起,並未脫離其親生父母之養育、照顧 ,故被告之父母親並無收養陳威全之意思,此事實可由戶籍 上未將陳威全申報登記為養子即可證明,否則被告之父母親 如有要收養陳威全的意思,自會與陳德森夫妻二人立下書面 ,而將陳威全以養子身份為戶籍申報。
陳威全出生後之設籍,雖有數年期間與被告之父母親同戶籍 ,但陳威全實未脫離其親生父母親之養育,故至49年或50年 間,陳威全就學年齡屆至時,其生母陳王娥為方便陳威全上 下學而就近讀其實際居家所在之小學,乃將陳威全之戶籍, 從陳棟樑戶內遷出(嘉義市北杏里文化路之住處),而遷入 陳王娥陳威全之實際居家戶內(嘉義市自治里西榮街之住 處),足證陳威全確非陳棟樑與陳謝芙蓉所收養之養子,否 則陳王娥絕不可能於陳威全要就讀小學時,將陳威全之戶籍 遷回其實際居家處,益加足證陳威全並未脫離與其親生父母 親之共同生活,此亦與養子女須與其本生父母親脫離關係之 收養本質有違,陳威全在七歲以前均由其親生父母親陳德森陳王娥養育在家,並未脫離與其親生父母之共同生活且又 非棄嬰或孤兒,故原告依舊民法第1079條後段「但自幼撫養 為子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主張陳威全係陳謝芙蓉之養 子,顯於法不合。
⑷縱陳棟樑與陳謝芙蓉夫妻二人有收養陳威全之意思,惟因未 依舊民法第1079條本文之規定作成書面,而有違民法第73條 本文之強制規定,故屬無效之收養。準此,被告之父母親陳 棟樑、陳謝芙蓉陳威全間,並無收養關係存在甚明。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陳謝芙蓉於103年9月30日死亡,被告為陳謝芙蓉繼承 人;陳威全雖戶籍登記為陳謝芙蓉之長男,惟陳威全並非陳 謝芙蓉所親生,亦無收養書面,陳威全於78年8月15日死亡 ,原告為陳威全之子等情,有陳謝芙蓉訃聞、原告戶籍謄本 、陳威全戶籍資料、陳謝芙蓉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參,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9至11頁、13、14、50、56、5 8、118、119、120頁),自堪信為真實。四、原告主張陳威全自幼即由陳謝芙蓉陳棟樑收養,則原告為 陳謝芙蓉之代位繼承人,對陳謝芙蓉之遺產有繼承權等節,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 陳謝芙蓉有無自幼撫養陳威全陳威全與陳謝芙蓉間,是否 具有收養關係?原告對陳謝芙蓉之遺產有無繼承權?如有,



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何?敘述如下:
㈠按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發生者,除民法親 屬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收養子 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及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分別定有 明文。而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所謂自幼,係指未滿七歲;所 稱撫養則指以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之意思養育在 家而言。至民法修正前之收養子女,如係自幼撫養為子女者 ,並非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司法院31年院字第2332 號解釋、35年院解字第3120號解釋意旨參照)。換言之,修 正前民法1079條但書規定,收養人收養未滿7歲無意思能力 之被收養人,應認係收養人單方之收養意思與自幼撫育之事 實結合而成立之養親子關係,不以將原報戶籍塗銷,辦妥收 養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其養親關係祇須有自幼撫養之事實, 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230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參照)。又自幼撫養 為子女或收養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將之申報為親生子女 者,縱為情所難免,惟該項登記應係以有「自幼撫養為子女 」或「收養」之事實存在為前提,苟無各該事實之存在,仍 不因該項錯誤之登記,而可遽斷為雙方必有法定養親子關係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 張陳威全自幼為陳謝芙蓉所收養,固以陳威全之戶籍登記資 料為據(見本院卷第120頁),承前開說明,仍應視陳謝芙 蓉有無自幼撫養陳威全,以及陳謝芙蓉有無以陳威全為子女 之意思認定之,自不得僅以陳威全戶籍登記為陳謝芙蓉之長 男,遽認定陳威全自幼為陳謝芙蓉所收養,先予敘明。 ㈡經查,證人即陳德森之長女陳鳳仙到庭證稱:陳棟樑與陳謝 芙蓉為伊叔叔及嬸嬸,而伊小時候與陳威全、父母陳德森陳王娥住在一起,陳威全上小學及念小學之前都住在家裡, 一直住到初中即到伊叔叔陳棟樑那邊住了,而從小認知就是 這樣,陳威全像是弟弟之關係,有哥哥、弟弟、父母,一家 人當然一起住。又伊成年之後,母親曾對伊表示說陳威全要 給我叔叔收養,當時陳威全已經10幾歲等語明確(見本院卷 158至160頁)。既陳威全上小學及念小學之前均與證人陳鳳 仙與陳德森陳王娥同住一處,直至陳威全就讀初中時方與 陳棟樑與陳謝芙蓉同住,衡以證人陳鳳仙陳威全分別係41 、43年次,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4、105 頁),倘如原告主張陳謝芙蓉係於陳威全七歲以前即已收養 陳威全,衡情證人母親陳王娥應不至於在證人陳鳳仙成年後 向證人陳鳳仙表示要將陳威全出養予陳棟樑,而原告亦未提



出其他證據證明陳謝芙蓉係以收養陳威全為子女之意思,並 自幼撫養陳威全長大,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主張陳謝芙蓉陳威全間有收養關係存在,即無可採。縱依證人陳鳳仙所述 陳王娥曾欲將陳威全出養予陳棟樑,惟此時陳威全顯已年滿 7歲,而兩造均不爭執未有書面(見本院卷第120頁),既原 告未能提出有關收養之書面契約,亦不能證明陳謝芙蓉與陳 威全有書面收養契約存在,則因未具備舊民法第1079條所定 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即屬無效,陳謝芙蓉與陳威 全自亦不能發生收養關係,原告主張陳謝芙蓉陳威全間有 收養關係存在,即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雖原告為陳威全之長子,惟陳威全既與陳謝芙蓉 間無真實血統聯絡,陳威全與陳謝芙蓉間亦無收養關係存在 ,則原告並非陳謝芙蓉之繼承權人,自不得對陳謝芙蓉所遺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主張繼承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 告應將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於104年4月24日所辦理之遺囑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兩造之被繼承人陳謝芙蓉所遺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自屬 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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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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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原告1/4,被告3/4 │
├──┼───────────────┼─────────┤
│ 2 │門牌號碼為嘉義市東區安和街224 │原告1/4,被告3/4 │
│ │號之1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 │ │
│ │實上處分權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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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光商業銀行存款 │原告1/2,被告1/2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234萬872元 │ │
├──┼───────────────┼─────────┤
│ 2 │嘉義市農戶存款 │原告1/2,被告1/2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3萬8,470元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 │原告1/2,被告1/2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3萬2,294元 │ │
├──┼───────────────┼─────────┤
│ 4 │借款債權300萬元 │原告1/2,被告1/2 │
│ │債務人:呂勝男 │ │
├──┼───────────────┼─────────┤
│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原告1/2,被告1/2 │
│ │票 │ │
│ │474股,4,256元 │ │
├──┼───────────────┼─────────┤
│ 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2,200股,2萬9,150元 │ │
├──┼───────────────┼─────────┤
│ 7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300股,1,407元 │ │
├──┼───────────────┼─────────┤
│ 8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5,000股,73萬9,950元 │ │
├──┼───────────────┼─────────┤
│ 9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3,000股,30,000元 │ │
├──┼───────────────┼─────────┤
│ 10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00股,1,610元 │ │
├──┼───────────────┼─────────┤
│ 11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324股,2,825元 │ │
├──┼───────────────┼─────────┤




│ 12 │州巧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000股,10,130元 │ │
├──┼───────────────┼─────────┤
│ 13 │白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1/2,被告1/2 │
│ │331股,6,206元 │ │
├──┼───────────────┼─────────┤
│ 14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02股,0元 │ │
├──┼───────────────┼─────────┤
│ 15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1股,88元 │ │
├──┼───────────────┼─────────┤
│ 16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4,600股,0元 │ │
├──┼───────────────┼─────────┤
│ 17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048股,14,200元 │ │
├──┼───────────────┼─────────┤
│ 18 │仕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690股,0元 │ │
├──┼───────────────┼─────────┤
│ 19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000股,6,510元 │ │
├──┼───────────────┼─────────┤
│ 20 │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2股,0元 │ │
├──┼───────────────┼─────────┤
│ 21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4,141股,0元 │ │
├──┼───────────────┼─────────┤
│ 22 │誠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1,436股,0元 │ │
├──┼───────────────┼─────────┤
│ 23 │國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2,000股,0元 │ │
├──┼───────────────┼─────────┤
│ 24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原告1/2,被告1/2 │
│ │4,000股,0元 │ │
├──┼───────────────┼─────────┤
│ 25 │新光大三通基金 │原告1/2,被告1/2 │




│ │4萬9,822元 │ │
├──┼───────────────┼─────────┤
│ 26 │新光店頭基金 │原告1/2,被告1/2 │
│ │2萬1,286元 │ │
├──┼───────────────┼─────────┤
│ 27 │新光店頭基金 │原告1/2,被告1/2 │
│ │2萬5,301元 │ │
├──┼───────────────┼─────────┤
│ 28 │新光大三通基金 │原告1/2,被告1/2 │
│ │3萬6,205元 │ │
├──┼───────────────┼─────────┤
│ 29 │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段柳林小段 │原告1/2,被告1/2 │
│ │220、221地號土地變賣價金 │ │
│ │340萬元 │ │
├──┼───────────────┼─────────┤
│ 30 │現金30萬元 │原告1/2,被告1/2 │
│ │(提領日:103年9月22日) │ │
├──┼───────────────┼─────────┤
│ 31 │現金50萬元 │原告1/2,被告1/2 │
│ │ (提領日:103年9月29日) │ │
└──┴───────────────┴─────────┘
附表三:
┌──┬───────────────┬─────────┐
│編號│ 財產名稱 │分配比例 │
├──┼───────────────┼─────────┤
│ 1 │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段柳林小段 │就變賣價金600萬元 │
│ │220地號土地 │原告1/2,被告1/2 │
├──┼───────────────┤ │
│ 2 │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段柳林小段 │ │
│ │221地號土地 │ │
├──┼───────────────┼─────────┤
│ 3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 │
├──┼───────────────┼─────────┤
│ 4 │門牌號碼為嘉義市東區安和街224 │ │
│ │號之1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 │ │
│ │實上處分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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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