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123號
TPDM,89,訴,1123,200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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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仁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世仁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陳世仁原係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信源公司)業務員,其於(一)民國八 十七年七月間,因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得盛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得盛公司)共同承攬國工局中二高速公路新建工程之下游承包商 宏成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成裕公司)向信源公司購買PVC塑膠管料等工程 材料,並委請信源公司將該塑膠管料送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理檢驗,陳世仁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在業務上為信源公司代收宏成裕公司負責人王天球支 付之PVC塑膠管料之工程檢驗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侵占入己,因遲 未將該塑膠管料送驗,俟王天球催交檢驗證明,陳世仁為掩飾不法,乃將過往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試驗報告」公文書影印後,將影本上「委託者」欄變造 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期」欄變造為八十七年七月間,並將「試驗項目 」欄之尺寸大小加以變造後傳真與王天球予以行使,嗣王天球發覺有異,通知信 源公司,經信源公司查證後始悉上情,並派員將該委託試驗報告傳真及變造之影 本均予銷燬。(二)自八十五年五月間起八十九年一月間止,基於概括之犯意, 連續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法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出貨確認單」,持以向信 源公司行使,使該公司陷於錯誤,而詐領PVC塑膠管料,再將管料載運至桃園 縣八德市廢料回收廠以一公斤新台幣(下同)四元之低價販售(市價約二、三十 元),得利約六、七十萬元,致信源公司損失達五百四十餘萬元。(三)信源公 司委由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海航運公司)報關之貨號分別為FBLU 三一一六八九三號、WHLU四0二九七六五號之二只貨櫃,業於八十八年七月 二十一日靠港,信源公司在該貨物交付客戶前,為節省倉儲費用,乃指派陳世仁 向萬海公司洽談延展置櫃事宜,陳世仁疏未詳查萬海公司所訂一般免收倉租之期 限僅為七日,倘辦理延展至多為二十八日之規定,迨信源公司於同年九月間欲領 貨時,萬海公司通知須支付滯櫃費,信源公司復指示陳世仁處理,陳世仁於確知 萬海公司上揭規定後,竟為免受責,基於損害信源公司之意圖,諉稱已與萬海公 司協商完畢,使信源公司誤信無庸支付滯櫃費,信源公司遂囑陳世仁將貨物領出 並與客戶連繫交貨,詎陳世仁為掩飾犯行,誆稱已將貨物及其製作之統一發票交



付客戶,客戶即將付款等語。嗣萬海公司通知信源公司領貨並支付滯櫃費,始悉 上情,並致信源公司因此額外負擔計三十餘萬元之滯櫃費損失。二、案經信源公司告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世仁就右揭事實(二)部分,就其出具不實之「出貨確認單」並以如 附表所示方式詐得PVC塑膠管料賤售之事實不爭執,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 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出貨確認單、送貨單、出貨單、合約書、試驗報告等證物在卷 可稽;又被告就右揭事實(三)部分,就為免受責而謊稱與萬海公司協商完畢, 並偽稱與客戶連繫洽談交貨事宜,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胡慧欣即萬海公司職員 、林泰宏即信源公司經理之證述相符(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偵訊筆錄、本院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信源公司所受損害金額之估算,則有工程詳細 價目表附於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憑;至就右揭事實(一)部分,被告 坦承收受王天球給付之檢驗費二萬八千元,嗣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試驗報 告」影印後,變更其上之委託者、日期、試驗項目內容並傳真予王天球等情,核 與證人王天球林泰宏之證述相符,並有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被告書立之切結書 一紙在卷可參,惟其否認有侵占二萬八千元情事,辯稱:伊當時適逢出國,打算 回國後再報驗,並無侵占意圖云云。惟查,被告於偵訊時,即對右揭事實一之變 造、侵占之事實沒有意見,自始並未就無侵占故意乙節爭執(參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二日偵訊筆錄);又被告乃以信源公司業務員身分,為信源公司代收王天球交 付之工程檢驗費二萬八千元,自係基於業務上而持有之物;復據林泰宏於本院證 述內容可知,被告自收受該費用後,迭經催交,迄變造上開委詢試驗報告內容傳 真予王天球為止,均未將該筆工程檢驗費報繳公司,嗣王天球發覺有異,並通知 信源公司查悉後,因被告未能返還該筆款項,迨被告書立切結書後,始由公司逕 自被告薪資中扣除之情形以觀,被告侵占該工程檢驗費之事證俱在,其於嗣後翻 異之詞,殊不足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一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又被 告更改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出具之委託試驗報告之影本其上委託者、日期、試驗 項目部分,乃變造公務員依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至「出貨確認單」為被告職務 上有權製作之文書,有證人林泰宏證詞可徵(參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 錄),是被告就該業務上文書為不實之製作,所犯者乃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公 訴意旨認應均以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容有未洽,惟本院認定上揭事實與公訴人起 訴者並無歧異,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變造公文書、登載業務不實文書後持以 行使,變造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 後多次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牯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業務侵占、行使變 造公文書之間,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應分別從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公文 書、詐欺取財、背信三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犯罪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變造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試驗報告」影本及傳真,業經信源公司銷毀,有證人林泰 宏之證詞可稽(參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又變造如附表所示之「 出貨確認單」其上有信源公司主管批示章,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併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就右揭犯罪事實一、(三)部分,認被告偽造信源公司之統一發票以 取信於信源公司,涉有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信源公司業務 人員與客戶洽商交貨事宜時,得製作統一發票據以請款,本案於信源公司查悉被 告製作統一發票後,該發票尚未寄交客戶,信源公司乃逕與客戶連繫交貨並持被 告製作之統一發票交付客戶以請求貨款之情,業據證人林泰宏之證述在卷。據此 ,被告既受信源公司指示處理與客戶洽談交貨事宜,是被告即非無權製作統一發 票,且該統一發票業據信源公司持以請款,足徵其內容並無不實之記載,即與偽 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揆諸首揭說明,依法應諭知無罪 之判決,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前揭背信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莉 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方 法│合約廠商及工程│詐領貨物之│ 證 物 │
│ │ │ │名稱 │品名及數量│ │
├──┼────┼───────┼───────┼─────┼─────┤
│一 │89年1│ │長鴻營造股份有│B-150-│出貨確認單│
│ │月13日│ │限公司「東西向│7MPVC│二張、合約│
│ │及同年1│ │快速公路台西古│塑膠硬質管│書影本一份│
│ │月20日│ │坑線E506標│共400支│ │
│ │ │ │土庫大埤段」工│(共280│ │
│ │ │ │程 │0M) │ │




├──┼────┤ ├───────┼─────┼─────┤
│二 │88年5│ │長鴻營造股份有│B-200-│出貨確認單│
│ │月28日│ │限公司「二高後│6MPVC│四張、合約│
│ │、同年6│ │續計畫雲林嘉義│塑膠硬質管│書影本一份│
│ │月3日、│ │段C343B標│共211支│及試驗報告│
│ │6月11│偽造出貨確認單│林內斗六段及斗│(共147│一份。 │
│ │日及7月│,使告訴人陷於│六交流道」工程│7M) │ │
│ │1日 │錯誤而詐領貨物│ │ │ │
│ │ │。 │ │B-150-│ │
│ │ │ │ │7MPVC│ │
│ │ │ │ │塑膠硬質管│ │
│ │ │ │ │共400支│ │
│ │ │ │ │(共280│ │
│ │ │ │ │0M) │ │
├──┼────┤ ├───────┼─────┼─────┤
│三 │88年1│ │大藍營造有限公│B-200-│出貨確認單│
│ │2月10│ │司 │6MPVC│一張、出貨│
│ │日 │ │ │塑膠硬質管│單一張及材│
│ │ │ │ │99支(共│料買賣合約│
│ │ │ │ │594M)│書影本一份│
│ │ │ │ │ │ │
├──┼────┤ ├───────┼─────┼─────┤
│四 │88年8│ │南莊營造股份有│B-150-│出貨確認單│
│ │月2日、│ │限公司「第二高│7MPVC│三張、合約│
│ │同年8月│ │速公路後續計劃│塑膠硬質管│書影本一份│
│ │27日及│ │西湖大甲段第C│共565支│及試驗報告│
│ │9月15│ │310標西湖溪│(共395│影本一份 │
│ │日 │ │橋」工程 │5M) │ │
├──┼────┤ ├───────┼─────┼─────┤
│五 │88年1│ │鈺通營造有限公│六英吋PV│出貨確認單│
│ │0月28│ │司「嘉義E50│C塑膠硬質│一張及統一│
│ │日及同年│ │9標」工程 │管二百支 │發票一張 │
│ │11月1│ │ │ │ │
│ │日 │ │ │ │ │
├──┼────┼───────┼───────┼─────┼─────┤
│六 │88年6│ │南莊營造股份有│B-150-│出貨確認單│
│ │月20日│ │限公司「二高後│7MPVC│三張、送貨│
│ │、同年7│ │續計畫南投路段│塑膠硬質管│單一張及合│
│ │月11日│ │第C339標濁│共600支│約書影本一│
│ │及9月7│偽造出貨確認單│水溪河川橋」工│(4200│ │




│ │日 │及送貨單,使告│程 │M) │ │
├──┼────┤訴人陷於錯誤而├───────┼─────┼─────┤
│七 │88年7│詐領貨物。 │南莊營造股份有│B-150-│出貨確認單│
│ │月16日│ │限公司「二高後│7MPVC│二張、送貨│
│ │、同年7│ │續計畫南投路段│塑膠硬質管│單一張、合│
│ │月17日│ │第C342標清│共400支│約書影本一│
│ │及9月9│ │水溪河川橋」工│(共280│份及試驗報│
│ │日 │ │程 │0M) │告一份 │
├──┼────┼───────┼───────┼─────┼─────┤
│八 │89年1│ │南莊營造股份有│B-150-│出貨確認單│
│ │月3日 │ │限公司「二高後│7MPVC│一張及合約│
│ │ │ │續計畫台中環線│塑膠硬質管│書影本一份│
│ │ │ │第C324標豐│200支(│ │
│ │ │偽造出貨確認單│原路段」工程 │共1400│ │
│ │ │,使告訴人陷於│ │M) │ │
├──┼────┤錯誤而詐領貨物├───────┼─────┼─────┤
│九 │88年9│。 │九泰營造工程股│B-150-│出貨確認單│
│ │月17日│ │份有限公司「東│7MPVC│一張及合約│
│ │ │ │西向快速公路漢│塑膠硬質管│書影本一份│
│ │ │ │寶草屯線第E4│200支(│ │
│ │ │ │05標高架橋排│共1400│ │
│ │ │ │水」工程 │M)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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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成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