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郭豊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郭騰霧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故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觀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騰霧之遺產管理人,固有 提出土地謄本及戶籍謄本為證,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104年12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繳,此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及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是則 ,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