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森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
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且 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第 1193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5 年4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5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3 月5日,有該署105 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