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0號
CYDM,105,聲,70,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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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王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王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王淑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在監執行中,於民 國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共195罪、3年、2年10月、2月共5 罪,以上各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本院為受刑人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25日,而截至105年1 月5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48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月8日,受刑人並 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5年1月5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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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