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瑞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瑞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謝瑞期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移付執 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7年5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7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2月22日,有該署105年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