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宣博
唐潤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曾宥懌
吳佳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勝木律師
被 告 李燕新
蔣曉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陳澤彬
詹景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林素惠
蔡惠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楊建民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黃麗燕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宣博、唐潤洲、曾宥懌、吳佳靜、李燕新、蔣曉梅、陳澤彬、詹景淳、林素惠、蔡惠宜及楊建民均無罪。
黃麗燕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簡宣博係址設嘉義市○○路000 號私立大同技術學院( 下稱大同技術學院)校長,負責綜理校務;大同技術學院共 有嘉義市○○路000 號之嘉義市校區(下稱嘉義市校區)及
嘉義縣太保市○○路0段00 號之太保校區(下稱太保校區) ;被告曾宥懌係該校研發長兼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系(下稱 社服系)主任;被告李燕新係該校進修部主任;被告陳澤彬 係該校教務長兼餐飲管理系(下稱餐飲系)主任;被告唐潤 洲係該校幼兒保育系(下稱幼保系)主任;被告黃麗燕(已 歿)係該校學生輔導中心輔導教師;被告吳佳靜係該校進修 部學務組組長;被告蔣曉梅係該校註冊課務組組長;被告詹 景淳係該校教務處書記;被告蔡惠宜係該校進修部教務組約 聘人員;被告林素惠係該校進修部約聘人員;被告楊建民係 私立臺灣首府大學助理教授,受大同技術學院委託協助在屏 東地區辦理招生事宜。
㈡被告簡宣博、曾宥懌、李燕新、陳澤彬、唐潤洲、黃麗燕、 吳佳靜、蔣曉梅、詹景淳、蔡惠宜、林素惠及楊建民均明知 欲取得大學學籍者,均需經過公開、合法之考試程序,且進 修學士班不得委外招生,需由大學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 簡章,辦理公開招生,故得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招生事 宜者,僅有不具正式學籍之推廣教育班(依民國100年1月1 日修正生效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 定,推廣教育亦改為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未經 教育部核准不得在學校即嘉義市校區、太保校區以外地區, 辦理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二技)等班級及上課; 且明知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因未經公開、合法之入學考試程 序錄取,非屬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縱學員具有原住民、身 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身分,仍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詎渠等 竟因自101 年起大同技術學院招生員額不足,為闢財源,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自101年2月起分別在臺東縣及屏東縣辦理具正式學籍之專 班招生,且均就地租借教室上課,以吸引不知情之學生入學 ,嗣再製作不實之學生學籍資料,向教育部承辦人員行使, 使教育部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撥付具原住民及低收入 戶子女等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款項,101年第1、2 學期共計 詐得新臺幣(下同)59萬6,857 元,被告簡宣博等人之犯行 分述如下:
⒈臺東縣違法招生部分:
被告簡宣博主持校務會議通過決議,於101年2、3 月間,指 派被告曾宥懌負責與興國管理學院專任教師葉義章、興國管 理學院臺東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陳秋伶接洽辦理在臺東縣關山 鎮國立關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下稱:關山工商)開設第1 期 推廣教育學分班,於101年7月再開設第2 期,嗣於學分班部 分學員表達希望取得正式學籍後,該校即指派被告曾宥懌及
被告李燕新至臺東縣向學員說明正式學籍班別入學方式(即 進修部二技班社服系),稱無須經由筆試測驗且可以在臺東 縣繼續上課,俟取得正式學籍後,如具有原住民或殘障人士 子女身分,校方可代為申請減免學雜費等情。於101年9月間 ,陳秋伶代表該校與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下稱臺東 高商)校長江銘鉦商議租借場地做為上課教室,並於同年9 月4 日由大同技術學院發函偽稱擬於臺東縣開設社會福利學 分班,向臺東高商租借場地,租借期間自101年9月10日至10 2年8月31日止,授課師資仍以原聘任之教育學分班講師王秋 蘭、鍾美珠及洪宗楷為主,藉此違法招收具有原住民或殘障 人士子女身分,且取得學籍及學雜費減免補助之學生計有: 高淑珍、胡展榮、潘美菊、李宜昀、吳秋美、賴清芝、林慶 福、林晏妃、廖心如及陳坤容等10人。
⒉屏東縣違法招生部分:
於101年3月間,經葉義章居間引介,由被告曾宥懌與被告楊 建民謀議,在屏東縣三地門鄉以開設社工推廣教育學分班為 名義,實則辦理具正式學籍之進修部二技社服系之招生作業 ,先由被告楊建民透過任職屏東縣地磨兒文化產業藝術協會 總幹事之學生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向該協會洽借由屏東 縣三地門鄉公所委託經營管理之文化館做為上課教室,期間 被告曾宥懌、楊建民均告知學分班學員可將已修習之學分銜 接至該校進修部二技社服系,且仍於上述文化館上課,授課 師資亦係原聘任之教育學分班講師,具原住民或殘障人士子 女身分者,校方可代為申請減免學雜費等誘因,藉此吸收學 生入學。101年8、9 月間,被告曾宥懌、楊建民即以上開方 式且未舉行入學筆試測驗,違法招收具原住民或殘障人士子 女身分,且取得學籍及學雜費減免補助之學生計有:許淑琴 、陳德雄、唐秀美、陳曉薇、邱美花及達魯札倫‧卡勒斯格 斯等6人。
⒊被告簡宣博指示被告曾宥懌、李燕新辦理上揭臺東班及屏東 班之違法招生作業,因該校已無進修部二技社服系招生名額 足供高淑珍等16人入學取得學籍,亦明知高淑珍等16人係錄 取該校進修部二技社服系,遂指示有犯意聯絡之該校教務處 及進修部從事學籍管理及陳報教育部核定等業務之被告陳澤 彬、蔣曉梅、蔡惠宜及吳佳靜,在渠等職務上所掌應製發之 學生證就讀「制別」項不實登載為「日四技」,在註冊單將 吳秋美、賴清芝、林慶福、林晏妃、陳坤容及廖心如等6 人 虛偽登載為「夜二技幼保系一年甲班」,復將胡展榮、潘美 菊、唐秀美、陳曉薇、邱美花、施佳杏、李宜均及陳德雄等 8 人虛偽登載為「夜二技國際行銷系一年甲班」。嗣於報請
教育部核定之101學年度第1學期夜二技新生名冊中,除高淑 珍與許淑琴2人登載為社服系外,復將前述吳秋美等6人虛偽 登載為幼保系,將胡展榮等8 人虛偽登載為餐飲系,致教育 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該部管理學籍之公文書,足生 損害該等公文書及教育部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復基於使大同 技術學院獲致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利 用陳坤容具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分向教育部申請並獲得 1萬960元之學雜費減免補助,及利用高淑珍等15名具原住民 身分向教育部申請,並獲得每人2萬454元之學雜費減免補助 ,致大同技術學院獲得共計31萬7,770元之不法利益。 ⒋上揭臺東班及屏東班等16名學生之不實學籍或掛名於「日四 技」、或「進修部國際行銷系」、「夜二技社服系」、「夜 二技幼保系」等,除許淑琴確於該校嘉義校區夜二技社服系 上課外,餘均分別在臺東縣、屏東縣上課,嗣101 年底因媒 體報導臺灣首府大學涉嫌違法招生案,大同技術學院恐遭查 緝,即由被告曾宥懌、楊建民、葉義章及陳秋伶等人分別要 求高淑珍等15人,自101學年第2學期開始,由該校免費提供 遊覽車及住宿,於每週六載送高淑珍等15人至太保校區集中 上課,週日再分別載回臺東縣、屏東縣。另為恢復許淑琴及 高淑珍2人以外之14 名學生原始志願社服系班別,該校乃自 101學年度第1學期先代伊等原不實選修幼保系及餐飲系之課 程全部辦理退選,變更選夜二技社服系課程,再由教務處列 印加、退選課程清單交予部分學生簽認,復利用招收轉系或 轉學人數並無限制之漏洞,擅自為該14名學生辦理轉系及退 學後再轉學之招生考試等不實作業,並交由學生簽名認可。 其中,不實辦理轉系部分,轉系申請日期均為101年11月23 日,所有申請書均經該校註冊課務組加蓋戳章,原掛名幼保 系之廖心如,其申請書則有系主任兼導師被告唐潤洲及被告 曾宥懌2 人簽章;原掛名餐飲系之陳德雄與李宜昀,其申請 書則有系主任兼導師被告陳澤彬及被告曾宥澤2 人簽章。另 不實辦理退學再轉學部分,原掛名幼保系之吳秋美、賴清芝 、林慶福、林晏妃及陳坤容等5 人、原掛名餐飲系之胡展榮 、潘美菊、唐秀美、陳曉薇、邱美花及達魯札倫‧卡勒斯格 斯等6人,渠等退學申請日期均為102年2月22 日,退學申請 書則有幼保系主任兼導師即被告唐潤洲或餐飲系主任兼導師 即被告陳澤彬、進修兼校務主任即被告李燕新、輔導老師即 被告黃麗燕、學籍承辦人即被告蔡惠宜、助貸減免承辦人即 被告林素惠、註冊課務組長即被告蔣曉梅、進修專校學務組 長即被告吳佳靜、被告簡宣博蓋用職章,且渠等辦理休、退 、轉學晤談紀錄表之書寫內容、筆跡相同,卻分別由明知未
有該晤談事實之被告唐潤洲、陳澤彬及黃麗燕蓋用職章,轉 學生招生考試報名表則由明知未有舉辦該項考試事實之被告 詹景淳於資格審查欄位蓋用職章,足生損害於文書與學籍管 理之正確性。
㈢被告簡宣博等人復基於使大同技術學院獲致不法利益之犯意 ,於101年第2學期,以前揭相同之欺罔手段,使教育部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分別利用陳坤容具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 分,偽報為該校日間部學生,向教育部申請並獲得1萬960元 學雜費減免補助;利用李宜昀具低收入戶子女資格,偽報為 該校夜間部學生,向教育部申請並獲得2萬7,557元學雜費減 免補助:利用賴清芝、吳秋美、林晏妃、潘美菊、胡展榮、 林慶福、唐秀美、邱美花、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及陳曉薇 等10人具原住民身分,偽報為該校日間部學生,向教育部申 請並獲得每人1萬5,875元學雜費減免補助;利用廖心如、高 淑珍、許淑琴及陳德雄等4 人具原住民身分,偽報為該校夜 間部學生,向教育部申請並獲得每人2萬455元學雜費減免補 助,致使大同技術學院獲得27萬9,087 元利益。因認被告簡 宣博等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 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 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 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簡宣博等人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 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①被告簡宣博、曾宥懌、李燕新、 陳澤彬、唐潤洲、林素惠、黃麗燕、吳佳靜、蔣曉梅、詹景 淳、蔡惠宜及楊建民於調查處之供述;②證人高淑珍、胡展 榮、潘美菊、李宜昀、吳秋美、賴清芝、林慶福、林晏妃、
廖心如、陳坤容、許淑琴、陳德雄、唐秀美、陳曉薇、邱美 花、高康倫、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鍾美珠、洪宗楷、王 秋蘭、江銘鉦、陳秋伶、葉義章、陳婉如及吳柏萱於調查處 之證述;③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教育部102年2 月25日臺教高(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102年6月4 日臺 教技(四)字第000000000 號函、大同技術學院與三地門鄉 公所-文化館場地借用協議書影本各1份、大同技術學院101 學年度進修部二年制技術系單獨招生簡章(依據教育部100 年5月5日臺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之(大同技術 學院進修部二技單獨招生規定訂定,並經該校101 學年度招 生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大同技術學院101年度第2學 期日間部、進修部轉學考試招生簡章(101年11月26日102學 年度第2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④大同技術學院二技進 修部101學年度第1學期新生名冊、101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 制學士班(含2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料、101學 年度第2學期進修學制學士班(含2年制在職專班)學生學雜 費減免資料、大同技術學院101 學年度進修部二技單獨招生 報名表影本各1份、大同技術學院日間部101學年度第1 學期 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影本31份;⑤學 生自傳影本13份、學生讀書計畫影本9 份、吳秋美、賴清芝 、林慶福、林晏妃、陳坤容、廖心如等6人101學年度第1 學 期註冊單繳費收據影本6 份(夜二技幼保系一年甲班)、胡 展榮、潘美菊、唐秀美、陳曉薇、邱美花、達魯札倫‧卡勒 斯格斯、李宜均、陳德雄等8人101學年度第1 學期註冊單繳 費收據影本8 份(夜二技國際行銷系一年甲班)、大同技術 學院學生證影本7份、大同技術學院101學年度第1 學期學生 轉系(科)申請書影本3份、大同技術學院101學年度第2 學 期學生辦理休、退、轉學晤談紀錄表影本11份、大同技術學 院進修部暨進專10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退學申請書影本11份 、大同技術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進修部)招收大 學部暨附設專科部轉學生招生考試報名表影本11份、詹景淳 102年4月8日簽陳大同技術學院日間部101學年度第2 學期轉 學生名冊影本4份等,為被告簡宣博等人有罪之論據。四、訊據被告簡宣博等人固不否認大同技術學院有為起訴書所指 之學生,分別以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原 住民等資格,向教育部申請101學年度第1、2 學期之學雜費 減免補助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取財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簡宣博辯稱:101年7月前,大同技術學院未在臺東、屏 東開設學士班,只有推廣教育學分班,而推廣教育學分班只
需要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決定就可以,101年8月進修部之招生 是依教育部規定,按照招生簡章舉辦公平公正的報名、註冊 ,並無起訴書所指不法情事,於招生完後開學前,有部分臺 東的學生反應希望就近在臺東上課,伊純粹是為了方便學生 ,才裁示部分課程在臺東上課,縱使違反教育部之規定,亦 僅屬行政違失,而非刑法詐欺罪;至於招生過程、加退選等 程序都是依照標準作業流程,伊身為校長係負責決策性事務 ,而例行性行政工作伊認為同仁皆依法而為,退學申請書上 校長蓋章此一例行性工作伊係授權秘書蓋章,其他事務性程 序均不需校長核章等語。
㈡被告唐潤洲辯稱:招生、入學、加退選等均非伊之職務,亦 未經手辦理,本案學生入學時伊無與其他同事討論過學生之 發展,亦無與任何人有犯意聯絡;學生轉系、退學、轉學伊 都是依規定辦理,本案學生之轉系申請書、退學申請書均係 被告蔡惠宜交給伊,伊雖無與學生當面確認,但申請書上均 為年滿20歲成年學生之簽名,且經過進修部註冊組證實本案 學生的轉系、退學意願;本案學生是透過電腦退選幼保系課 程加選社服系課程,伊係事後才知道,由於加選社服系課程 學生較多,學校另安排進修部社服系二技三丙班級,導師為 被告曾宥懌,本案學生經過被告曾宥懌輔導,因興趣不合才 轉系、退學;至於晤談紀錄表亦非退學必要文件,僅為學校 內部文書;關於在臺東上課一事,101年9月間被告曾宥懌向 被告簡宣博報告臺東地區學生希望在臺東上課,被告簡宣博 召集進修部主管等開會,伊原持反對意見,惟被告簡宣博裁 示部分課程在臺東上課,而在臺東上課並非伊之業務,伊亦 未經手等語。
㈢被告曾宥懌辯稱:本案學生係依法招收之進修部學生,均有 正式學籍,在101年7、8 月前是由推廣中心及系上辦理的學 分班,於授課過程中有學生表示有就學意願,伊就提供簡章 及報名資料,伊並幫忙學生轉交資料給進修部,係因有學生 反映希望可以在臺東繼續上課,伊才將學生的意見帶回學校 討論,起訴書所指之掛系係入學分發的結果,學生有自由選 擇是否入學的權利,伊僅是基於輔導立場告知學生休學、退 學、轉學的訊息,將有學籍之學生之申請書交給校方處理, 並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在臺 東地區授課僅係違反行政命令而非刑事法律;本案發生後教 育部有對大同技術學院稽查,結果僅針對2 名持大陸專科學 歷不符合大陸學歷採認辦法而應撤銷學位外,另繳回溢領之 補助款5萬4,100元予教育部,實無起訴書所指伊有詐領學雜 費減免之情事等語。
㈣被告吳佳靜辯稱:伊係於102年2月始調任進修部學務組組長 ,伊完全不知道大同技術學院在臺東、屏東招生之過程及分 工,伊僅係依照公文流程進行書面審查而核章,不知道本案 辦理退學之學生實際情形為何,加退選、學籍及課務皆非伊 之業務範圍,伊並無詐欺或偽造文書之故意與行為等語。 ㈤被告李燕新辯稱:伊並未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至臺東 向學員說明進修部之入學方式,稱無需經由筆試且可以在臺 東繼續上課,取得正式學籍後如具有原住民或殘障身分校方 代為申請學雜費減免;本案學生均確實報名參加大同技術學 院之招生,係經合法、公開之招生程序錄取,起訴書以未舉 行入學筆試測驗為由認定係違法招生,與事實不符;因本案 學生之備審資料品質不佳,於撕榜後臺東地區僅8 人錄取社 服系,而無法進入社服系之學生即由社服系輔導另選他系, 日後再以轉系方式轉回欲就讀之科系,故101年學度第1學期 有的學生之學生證為餐飲系或幼保系,並非虛偽登載,本案 學生經正式入學完成註冊手續後,即具有正式學籍可申請補 助,進修部承辦人即依法為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補助,伊與 承辦人等均無詐欺之意圖;大同技術學院進修部辦理之招生 均係依法定招生流程實施,從未委託被告楊建民或其他人在 屏東地區辦理招生事宜,伊亦不知悉陳秋伶其人且未委託、 授權陳秋伶辦理招生工作等語。
㈥被告蔣曉梅辯稱:本案學生均確實報名大同技術學院之招生 ,經合法、公開之招生程序錄取,學生繳費註冊後即成為有 學籍之學生,即可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因本案學生之備審 資料品質不佳,於撕榜後臺東地區僅8 人錄取社服系,而無 法進入社服系之學生即由社服系輔導另選他系,日後再以轉 系方式轉回欲就讀之科系,故101年學度第1學期有的學生之 學生證為餐飲系或幼保系,並非虛偽登載;本案學生完成註 冊手續入學後,學籍承辦人即製作學生證,伊為註冊組長即 依職權審查,並無虛偽登載情事;本案學生提出退學申請, 進修部即依照大同技術學院學生退學處理要點辦理,無權不 讓學生退學,伊依規定蓋職章同意學生退學,並無不實辦理 退學情事;伊並無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意圖及犯行等語。 ㈦被告陳澤彬辯稱:伊自100年8月1 日起擔任大同技術學院教 務長迄今,另自101年2月1日至103年7月31 日兼任餐飲系系 主任,伊客觀上並無分擔起訴書所指違法招生、學籍管理、 退學、學雜費減免等事務,伊不知道學生中何人有學雜費減 免補助之資格,亦從未被告知前開事務過程,並無犯意聯絡 ;伊雖有於部分學生之休、退、轉學申請書上蓋章,然上開 退學申請書係經被告曾宥懌輔導後填寫,伊對於該等學生申
請退學之真意從未懷疑,伊雖未對該等學生為晤談,然晤談 紀錄表上「志趣不合」之文字係被告蔡惠宜依據退學申請書 上之退學原因而填寫,且晤談紀錄表亦非退學之必要文件, 伊蓋用職章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等語。
㈧被告詹景淳辯稱:伊客觀上未曾分擔起訴書所指違法招生、 學籍管理及登載、退學、辦理學雜費減免等事務,且伊僅為 教務處書記,並非主管,不知學生何人有學雜費減免補助之 資格,亦無犯亦聯絡;伊僅依職權收取轉學生招生考試報名 表,在資格審查承辦人欄蓋章,本案學生大部分均有在報名 表上簽名,伊不知有小部分學生未親自簽名之情形,伊並無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及故意;大同技術學院101 學年 度第2 學期日間部進修部轉學考試招生簡章係採書面審查, 起訴書認未舉辦該項考試事實顯有誤會,伊於轉學生招生書 面審查放榜後依據榜單製作轉學生名冊,亦非業務上登載不 實等語。
㈨被告林素惠辯稱:伊係依學校規定辦理學生貸款及減免學雜 費手續,且本案學生均是依合法招生程序取得進修部學士班 之學籍等語。
㈩被告蔡惠宜辯稱:伊僅為基層承辦人員,依流程辦理學籍業 務,本案學生之退學申請書均係被告曾宥懌或社服系系辦轉 交給伊,均由被告曾宥懌輔導,伊再轉交給幼保系系主任唐 潤洲、餐飲系系主任陳澤彬,因為第一關會經過導師輔導, 所以退學申請書可以確認是學生本意,伊只要導師、系主任 有蓋章,就依照流程辦理等語。
被告楊建民辯稱:伊並無受大同技術學院委託辦理招生,伊 僅係單純介紹屏東地區學生報名大同技術學院,因為伊認識 被告曾宥懌,所以伊會協助屏東地區學生傳達問題,因為招 生簡章係採資料審查,所以伊向學生表示不用筆試就可以入 學,至於本案學生掛系、轉系、退學等過程伊並無參與,並 不清楚等語。
五、經查:
㈠不爭執之事實:
⒈吳秋美、賴清芝、林慶福、林晏妃、廖心如及陳坤容等人之 101學年度第1學期繳費收據之「班別」為「夜二技幼保系一 年甲班(假)」;新生名冊之「科組」為「幼兒保育系」( 參調查卷一第190至195頁、第141至142頁)。 ⒉胡展榮、潘美菊、李宜昀、陳德雄、唐秀美、陳曉薇、邱美 花及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等人之101學年度第1學期繳費收 據之「班別」為「夜二技國行系一年甲班(假)」;新生名 冊之「科組」為「餐飲管理系」(參調查卷一第196至203頁
、第143頁)。
⒊原就讀幼保系之廖心如與原就讀餐飲系之陳德雄、李宜昀係 以轉系方式轉入社服系,有轉系申請書存卷可查(調查卷一 第242至244頁);原就讀幼保系之吳秋美、賴清芝、林慶福 、林晏妃及陳坤容與原就讀餐飲系之胡展榮、潘美菊、唐秀 美、陳曉薇、邱美花及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係退學後以 轉學方式轉入四技日間部社服系,有退學申請書、學生辦理 休、退、轉學晤談紀錄表、轉學生招生考試報名表、101 學 年度第2學期轉學生名冊在卷可佐(調查卷一第245至281 頁 )。
⒋高淑珍、胡展榮、潘美菊、李宜昀、吳秋美、賴清芝、林慶 福、林晏妃、廖心如、陳坤容、許淑琴、陳德雄、唐秀美、 陳曉薇、邱美花及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於101學年度第1學 期、第2 學期分別以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低收 入戶子女身分申請學雜費減免,其中第1 學期合計減免金額 為31萬7,770元、第2學期合計減免金額為27萬9,087元,有1 01學年度第1、2學期進修學制學士班(含 2年制在職專班) 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料、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 切結書等件在卷可查(調查卷一第144至146頁、第148至151 頁、第204至234頁)。
⒌被告簡宣博等人就上開⒈至⒋部分均不爭執。另被告曾宥懌 、唐潤洲、陳澤彬有在上開轉系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用職章; 被告唐潤洲、陳澤彬有在上開休、退、轉學晤談紀錄表上蓋 用職章;被告簡宣博、李燕新、吳佳靜、蔣曉梅、林素惠、 蔡惠宜、陳澤彬、唐潤洲有在上開退學申請書上蓋用職章; 被告詹景淳有在上開轉學生招生考試報名表上蓋用職章等情 ,亦為被告簡宣博等人所不爭執,且有上開文件存卷可參。 ⒍惟被告簡宣博等人既執前詞置辯,是本案即應審究:本案大 同技術學院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違法招生、不實辦理加退選 、轉系、退學後再轉學等情事。
㈡就本案學生之招生程序而言:
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簡宣博等人未舉行入學筆試測驗,而認本 案之招生程序違法。然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五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 、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可知大學辦理招生非必須僅能 以筆試作為考試方式,尚得以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 等方式進行,而參以大同技術學院101 學年度進修部二年制 技術系單獨招生簡章,其中「伍、審查項目及評分標準」部 分記載,總成績滿分為100 分,審查項目及配分百分比分別 為,自傳佔總分40﹪;參與進修、研習佔總分30﹪;畢(結
)業年資佔總分20﹪;專業證照佔總分10﹪(偵卷二第227 頁),堪認大同技術學院於101 學年度之進修部二年制技術 系單獨招生係採取書面審查之方式進行,則公訴意旨認被告 簡宣博等人未舉行入學筆試測驗係違法招生乙節,似有誤會 。
⒉證人高淑珍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院社服系, 報名時有填寫1 張單子,沒有參加任何形式的入學及轉學考 試,當時因為工作忙,所以自傳及讀書計畫就與同學互相拷 貝等語(偵卷一第89至90頁);證人胡展榮於偵查中結證: 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院,101年9月就讀社服系,因為老師說 社服系名額有限,把伊掛在餐飲系,伊沒有修餐飲系課程, 伊是參加該校的評比,拿電腦證照及填寫一些資料,沒有參 加任何形式的考試等語(偵卷一第91頁);證人潘美菊於偵 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院,伊一開始學籍是在餐飲 系,後來101學年度下學期才改為社服系,但101學年度上學 期都是上社服系課程,因為曾宥懌老師說社服系名額有限, 先把伊放在餐飲系,等有名額再改到社服系,伊沒有參加入 學考試,但伊當初準備很多資料,按評比方式入學等語(偵 卷一第93頁);證人李宜昀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 術學院,於101年8、9 月開始準備資料,向陳秋伶報名,伊 一開始學籍是餐飲系,後來101 學年度下學期才改社服系, 但101 年都是上社服系課程,因為學校說社服系名額滿了, 曾宥懌老師說先把伊們放在餐飲系,等有名額再改到社服系 ,伊沒有參加入學考試等語(偵卷一第94頁);證人吳秋美 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院,伊一開始學籍是在 幼保系,後來101 年度下學期才改社服系,伊沒有修幼保系 課程全部都是上社服系課程,因為曾宥懌老師說社服系名額 有限,先把伊們放在幼保系,等有名額再改到社服系,伊沒 有參加入學考試等語(偵卷一第95至96頁);證人賴清芝於 偵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院,一開始的學籍是幼保 系,101學年度下學期才改為社服系,但101學年度上學期都 是上社服系課程,因為學校說社服系名額有限,先把伊們放 在幼保系,等有名額再改到社服系,伊沒有參加考試,是申 請入學,有提供學分、畢業證書及個人資料等語(偵卷一第 96至97頁);證人林慶福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 學院,沒有參加考試,只有準備二專畢業證書向陳秋伶申請 ,因為學校名額有限,伊是報名社服系,但曾宥懌說先把伊 放在幼保系,等社服系有名額再轉到社服系,後來伊有轉到 社服系,伊學生證第1學期是幼保系,第2學期是社服系,伊 參加大同技術學院的入學考或轉學考都是準備資料等語(偵
卷一第117 頁);證人廖心如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 技術學院,伊是在臺東商校警衛室拿報名表的,沒有參加入 學考試,有填入學申請書,再寄到大同技術學院,因為學校 社服系沒有名額,所以學校先幫伊登記在別的科系,等有名 額再轉至社服系等語(偵卷一第118 頁);證人陳坤容於偵 查中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院,但伊不記得是何時申請 入學的,伊是委託同事寄去報名,伊沒有參加任何考試,是 照報名表的要求繳交資料,伊的學籍原來是幼保系,後來因 為興趣不合轉社服系,伊忘記是否校方曾告訴伊說社服系名 額額滿,先把伊安排在幼保系這件事等語(偵卷一第119 頁 );證人林晏妃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在臺東高商報名大同技 術學院,伊將資料交給陳秋伶,沒有參加入學考試,有準備 專科畢業證書、戶籍謄本、自傳等資料,應該是因為曾宥懌 說學校社服系沒有名額,先把伊放在幼保系,後來有轉學到 社服系,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證是幼保系,但伊是念社工 相關課程,自傳是伊準備的,讀書計畫是學校提供的等語( 偵卷一第120至121頁);證人許淑琴於偵查中結證:伊有報 名大同技術學院,伊當時寫自傳及讀書計畫,申請社服系, 沒有參加入學考試,伊是從101年9月起在嘉義彌陀路校區上 社服系的課等語(偵卷一第136 頁);證人陳曉薇於偵查中 結證:伊有於101 年報名大同技術學院,都是伊父親陳德雄 幫伊報名處理的,伊一開始沒有去上課等語(偵卷一第158 頁);證人陳德雄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有報名大同技術學 院,將報名表交給施佳杏(即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報名 ,再由施佳杏交給楊建民老師,先送報名表,後來有寫自傳 ,因為學校需要審查一些相關資料,後來伊學生證是餐飲系 ,是因為名額的關係,之後有名額時學校會幫伊們轉到社服 系,伊入學時學籍在餐飲系,但伊有同意學校幫伊選科系, 希望學校幫伊轉到社服系,伊報名時有填資料,撕榜是沒有 去現場,是學校幫伊選餐飲系,伊不覺得念餐飲系有問題, 因為伊認為都可以轉系等語(本院卷三第137至138頁反面、 第140至141頁);證人邱美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是從陳 德雄那得知可以報名大同技術學院社服系,就跟著一起報名 ,伊去學校後才知道不是在社服系,後來伊們有去問楊建民 老師,楊建民老師說因為人數的關係,之後可以再轉系等語 (本院卷三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證人唐秀美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伊是透過鄉公所秘書得知大同技術學院二技的招 生訊息,伊有填寫報名表,附戶籍謄本、自傳,將資料交給 施佳杏,伊看到學生證才知道不是錄取社服系,伊有跟楊建 民老師反映,楊建民老師說是因為名額不足,所以先入到觀
光系,之後第2學期再轉到社服系等語(本院卷三第166頁反 面至第169 頁反面);證人達魯札倫‧卡勒斯格斯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伊因為工作需求有參加大同技術學院的學分班, 是為了修滿學分後就讀學士班,伊報名大同技術學院學士班 時,有繳交報名表、身分證、照片、自傳等,伊是拿到學生 證後才知道是錄取餐飲系,伊就問楊建民老師要怎麼處理, 楊建民老師說要幫伊向學校問一下,是因為社服系已經額滿 ,暫時先掛在餐飲系,下學期再轉到社服系,伊有同意等語 (本院卷四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 由證人高淑珍等之證詞可知,渠等均係基於為取得社工相關 學歷之動機,而報名有社服系之大同技術學院學士班,尚非 由被告簡宣博等人逕將原無學籍身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 轉為具學籍身分之進修部學生。
⒊另參以卷附之101學年度註冊繳費收據(調查卷一第190至20 3頁),其中「系所/科別」欄記載「幼兒保育系」或「國際 行銷系」,「班別」欄記載「夜二技幼保系一年甲班(假) 」或「夜二技國行系一年甲班(假)」,據被告李燕新於偵 查中供承:胡展榮、潘美菊、唐秀美、陳曉薇、邱美花、達 魯札倫‧卡勒斯格斯、李宜昀及陳德雄原是夜二技國際行銷 系,後來因為國際行銷系招生不足而不開課,而改登記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