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號
NTDV,105,司票,18,201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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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清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麗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㈡請提出相對人黃麗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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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