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3號
NTDV,105,司促,483,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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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宋凌慧
債 務 人 宋永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宋凌慧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宋
  永信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13
  3,85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宋凌慧自應還款日民國104年09月25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2,149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宋永信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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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