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柏均
兼法定代理 林良政
人
兼法定代理 王秀玲
人
一、債務人林柏均、林良政、王秀玲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柏均前就讀國立水里商工進修學校時,於
民國100年8月25日邀同債務人林良政、王秀玲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
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0年8月25日起至債
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
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
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8月1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
率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柏均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18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良政、王秀玲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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