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蕭紅珠
原 告 蔡婉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劉蜂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劉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