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51號
NTDV,104,監宣,151,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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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珥  
代 理 人 劉靖汝  
相 對 人 陳珪英  
利害關係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指定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甲○○(女,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聲請人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之院童,相對人係棄嬰孤 兒,且為多重障礙極重度,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 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南投縣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 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相 對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 件為證,並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陳佩琳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 院之點呼有反應,且知悉其無父母並現住於名間,惟就交易 購物之數字計算,無法正確回應,可見其認知辨識及為意思 表示之能力尚有欠缺,經函請該院鑑定結果亦略認以:過 去生活史與疾病史:陳女(即相對人)為35歲單身女性,孤 兒,5 歲時因獨自在外流浪被嘉義博愛仁愛之家發現,由該 機構協助命名並申請身分,隨後被轉介到南投啟智教養院, 在院內接受教養已30年。同行教養院員工於近幾年才開始照 顧陳女,對陳女早年的認知發展了解有限,未能清楚描述, 僅表示在照顧初始即已觀察到陳女的認知障礙,語言表達及 理解能力均差。陳女國中時於啟智學校就讀資源班,成績表 現不詳,畢業後未繼續升學,在教養院的安排下從事簡單工 作,過去曾經在庇護工廠工作5 年以上,後轉到南投啟智教 養院代工廠從事摺紙代工,手腳俐落,工作品質尚佳。陳女 平日在院內亦會協助掃地、拖地等簡單家務,但持續度不佳 ,需他人從旁監督提醒,基本生活自理包括吃飯、洗澡、穿 衣在訓練後可獨自進行。複雜的生活自理功能如財務處理、 金錢使用、外出活動無法獨自進行,平日多由工作人員代理 ,對於較複雜的社會理解以及問題解決能力亦較差。人際關 係上,陳女與其他院生相處較為疏離,言語交流或肢體語言 均少,偶可見重覆或刻板的行為,平日多在自己房內聽音樂 ,因個性較為急躁,與其他院生出現爭執時會出現輕微口語 或肢體衝突,但未有嚴重自傷或傷人事件。陳女無內外科疾 病,物質濫用等情形,亦無觀察到幻覺或妄想性行為、躁症 或鬱症等症狀。鑑定所見:身體檢查:一般身體理學檢 查發現陳女生命徵象穩定,身材瘦小,肢體皆具自主行動能 力,無明顯外傷情形。神經學檢查發現其意識狀態為清醒, 四肢肌力正常。精神狀態:陳女接受鑑定當時意識狀態為 清醒,定向感正常,衣著整齊合宜,會談態度在教養院輔導 員陪同下可被動配合,注意力尚集中但難以維持,表情較為 淡漠,少有眼神接觸常東張西望,情緒略顯焦躁不耐,說話 音量適中但含糊不清,語言表達被動簡短,理解能力差,僅 能回答較簡單的問題,思考內容貧乏,無明顯知覺異常或妄 想內容,會談時不時出現以腳敲打地面等刻板行為。心理 評估:跟據晤談及測驗評估結果,陳女的智力測驗顯示其語 文智商為40,操作智商為49,總智商為45,依受測結果其智



力功能落在中度智能障礙範圍,與過去學業及職業功能相比 相去不遠,語文能力明顯落後操作能力,顯示其語文能力可 能受到自閉症之影響,較操作能力更為落後。會談時陳女可 簡短回答姓名、日期、時間、居住地等問題,但對於某些基 本資訊回答錯誤(回答自己今年15歲,生輔老師是媽媽), 簡單的數數、幣值辨識、辨認簡單國字、書寫自己姓名及簡 單生活物品命名能力均可執行,但對於算數、記憶力測驗、 抽想思考測驗無法作答,對於較複雜的問句或是情境描述亦 無法理解。結論:綜合以上所述陳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 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陳女之精神 科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與疑似自閉症。其中,陳女因呈現語 言障礙,人際互動障礙,以及特定重覆行為而懷疑為自閉症 ;陳女因早年發展狀況無法澄清,使診斷無法確立,然觀其 臨床表現自閉症可能性極大。自閉症合併智能障礙的患者, 語文能力落後幅度較其他能力明顯,可能使陳女之社會互動 障礙以及日常生活功能缺損(如財務處理、金錢使用)更加 顯著。因此,本院認為陳女因上述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已 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期意思表示之 效果之程度等語,此有該院104 年12月23日草療精字第000 0000000 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是本院 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無配偶、子女,其幼 年即為迷失兒童,於74年5 月15日經由嘉義市政府函請聲請 人提供安置教養,並於同年6 月1 日入院至今;又本院依職 權函請南投縣政府為訪視調查之結果略以:應受宣告人之 綜合評估:身心狀況評估:生理:案主(即相對人)智 障、自閉極重度,身體健康,無服用藥物,今年年初因體重 超標,院方實施飲食控制,由營養師調配飲食,目前已達標 準體重,怕熱喜歡穿短褲、短袖。心理:案主自閉,都是 自言自語,今年10月開始早上或半夜醒來會哭泣(表示肚子 痛),目前查無原因,個性較急,常會有情緒困擾情形。 人際關係:與老師互動良好,不主動與他人互動,固定一位 同儕互動頻繁,常會有衝突。生活:作息規律,一切都能 依照院方的規定,無偏差行為。財產狀況:目前財產管 理方式:動產;活期。目前財產狀況:存款新臺幣(下同 )462,764 元。目前每月支出狀況:機構費用,每月3,15 0 元,生活基本支出,每月3,000 元。目前每月收入狀況 :工作收入,每月幾百元(不固定),思源工坊(庇護工廠 ),其他補助/收入,每月2,000 元,院內編列預算提供之



零用金。表意能力評估:無受到限制、不自由等。可能 期待之結果;均無法表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評估: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事業種類及內容:102 年6 月19日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啟智教養院移撥衛生福利部,並奉 准於102 年7 月23日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 。無論在內部管理、財務狀況、專業人力配置都很健全。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願意,且對所需擔任之責 任與義務都瞭解。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對 過往主要照顧者之描述:曾敬惠老師,照顧起迄時間:74年 6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很滿意。對目前主要照顧者 之描述與期待:賴冠吟老師,照顧起迄時間:104 年1 月1 日至今,很滿意。總建議: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 告,建議由南投縣政府擔任監護人。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 監護宣告,建議由衛生福利部南投啟智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有南投縣政府104 年12月2 日府社福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 指標及格式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由南投縣政 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南投縣政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其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已無其他適宜之親屬得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如上述,而聲請人自74年6月1 日起即為相對人所受安置照護之機構,對相對人之財產狀況 知之甚詳,是爰依法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財 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即南投縣政府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甲○○之 財產,應會同聲請人於本件確定後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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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