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相 對 人 謝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另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 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 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 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 ,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 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 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 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 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 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簡照明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4, 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 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經登記在案。而債 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 款162,000,000元,約定應自104年5月17日起按期攤還,如 未依約清償或發生票據退票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柯芬園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為分期給付所交付到期日104年10月17日之票 據,屆期時經聲請人向付款人為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 足而遭退票,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債
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61,72 4, 900元暨其利息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因信託 關係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謝光宇,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貸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退票理 由單影本、會計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通知相對人謝光宇及債務人柯芬園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謝光宇具狀表 示:據債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目前債權本金 應為153,800,000元,聲請人將原票據金額當作本金請求, 請求命聲請人提出確實本金金額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 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 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至於相對人謝光宇雖陳稱債務人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僅尚欠聲請人之本金應為153,800,000元,與聲請人聲 請狀所載金額不符等語,係屬對聲請人所得請求之抵押債權 數額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 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 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債務人或相對人如就前開 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 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相對人謝光宇雖 於104年10月7日經信託登記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然本件聲 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該信託登記前之104年4月15日 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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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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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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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建興 │ │1303 │空│3272.4 │全部 │謝光宇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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