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曾治為訴訟代理人 曾慶佳被 告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巧雯被 告 游清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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