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進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05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進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進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前 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