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3號
NTDM,105,聲,33,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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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如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如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如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年、4 月,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788 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下稱①、②罪);同年 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 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2 年7 月確定(下 稱③、④罪)。上開①至④罪再經雲林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 第71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101 年間因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74 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另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5 年1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 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女子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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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