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04年度,9號
NTDM,104,審原訴,9,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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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幸信主
      幸榮吉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張志華
      全虎麒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全美花
指定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2
99號),被告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幸信主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幸榮吉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張志華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全虎麒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全美花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 實
一、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張志華全虎麒均明知全正義並 未指示其5人於民國101年7月4日17時許,共同至國立臺灣大 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下稱臺大林管處)所管 理、非屬保安林之南投縣信義鄉○○○○○○○○○○區00 ○○000 號合作造林地邊(X 座標:233891、Y 座標:0000 000 處),撿拾已遭不詳人士盜伐,仍置於臺大林管處管領 力支配下之牛樟根株殘材16塊(材積共0.653 立方公尺、總 重356.8 公斤,原木山價共計新臺幣61,121元),並共同搬 運至幸榮吉所提供、幸信主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廂 型車上,載運至全正義之工寮,竟分別基於偽證之犯意,於 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分別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查庭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對於全正義是否參與竊取牛 樟木之重要關係事項供前具結,而為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 之虛偽陳述,足以影響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466號、第4371號提起公 訴,詎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張志華全虎麒於本院審



理程序中,均經本院改以證人身分訊問,而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張志華全虎麒均改證稱:全正義並無指示渠等 撿拾牛樟木等語,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判決全 正義無罪確定。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張志華全虎麒所犯均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調查證據時,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等5 人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第73頁),並有本院102 年度 原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偵字第2466號101 年7 月5 日下午6 時32分許、101 年10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101 年11月7 日上午9 時42分許之 訊問筆錄、被告等5 人之證人結文、證人何宏勝之供述、張 志華與全正義之對話錄音譯文(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2466號卷第164 至第176 頁、第182 至第 186 頁、第231 頁至第237 頁、第243 頁、第224 至第226 頁、第238 頁)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5 人任意性之自 白均與事實相符。按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 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 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 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 而言;又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 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 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 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 69年臺上字4247號、71年臺上字第8127號判例可資照)。又 按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行為人是否有在系爭牛樟木 搬運上車地點指揮被告幸信主幸榮吉張志華全虎麒全美花將系爭牛樟木搬運上車之行為,係屬該犯罪之構成要 件要素,而直接關乎其犯罪成立與否之判斷,如就此部分事 實為虛偽陳述,必然影響偵查及審判結果,當屬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查被告等5 人分別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466號案件偵查中,於具結後所為 之證言,分別係直接關於該案被告全正義是否成立加重竊取 森林主、副產物罪之重要證據,皆屬足以影響該案件偵查及 裁判之重要事項,被告5 人分別對此為虛偽陳述,自該當於 偽證罪之構成要件。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有上開偽 證犯行,均洵堪認定,核被告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全 虎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被告幸信主、幸 榮吉、全美花全虎麒雖分別先後二次為不同內容之虛偽證 述分別如附表編號1 、2 、3 、5 ,然該數次虛偽陳述之行 為,均係於同一審理期日之交互詰問程序,以證人身分分別 接受訊問之密切接近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 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均應分別論以包括之一罪。三、按偽證之自白,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為之,始得 依刑法第172 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26年上字 第188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全正義加重竊取森林主、副 產物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2 月3 日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判決,並於104 年3 月12日確定,此有全正義之臺灣高等 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頁),然 被告等5 人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10月13日訊 問程序中,始就全正義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在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466號案件偵 查中就偽證之犯行予以自白,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3299號案件之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 (見104 年度偵字第3299號卷第40頁),均在前案判決確定 後,故均無刑法第172 條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幸信主幸榮吉、全美 花、張志華全虎麒分別於偵查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均明知虛偽,仍於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誤導檢察官偵 查進行及法院審理結果,破壞國家司法權公正行使,耗費國 家司法資源,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等於犯後均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暨斟酌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等5 人所犯本件為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其法定刑為「7 年以 下有期徒刑」,雖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法仍不得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之規定仍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然因同條第2 項明定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徒刑1 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 準之情形不同,且可否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於執行事項,非裁



判量刑事項,自得由被告依法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以提供社會 勞動6小 時折算徒刑1 日,易服社會勞動,本院即無須於本 判決主文諭知,併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全美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 因一時失慮,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致罹刑章,其於偵查 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足見其確有悔意,堪認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 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定有 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 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 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其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 諭知被告全美花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4 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刑法第168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被告 │偵查訊問及具│虛偽證述之內容 │
│ │ │結之時間 │ │
├──┼───┼──────┼──────────────────┤
│1 │幸信主│101 年7 月5 │全正義請我、幸榮吉全美花張志華、│
│ │ │日下午6 時32│全虎麒喝酒,叫我們幫忙搬牛樟木,後來│
│ │ │分許 │全正義騎機車,我、幸榮吉全美花、張│
│ │ │ │志華、全虎麒坐車,到路邊,我們看到一│




│ │ │ │塊塊的牛樟木,全正義叫我們載去自強村│
│ │ │ │的工寮,不會出信義鄉,全正義指揮,我│
│ │ │ │跟幸榮吉張志華全虎麒一起將牛樟木│
│ │ │ │搬上車,全美花當時在馬路邊等,全美花
│ │ │ │沒有搬牛樟木,後來在南投縣信義鄉自強│
│ │ │ │村投59線1.6 公里處,被警查獲,全正義
│ │ │ │就跑不見了。 │
│ │ ├──────┼──────────────────┤
│ │ │101 年10月11│我們被查獲的這5 人共搭1 台車子要下山│
│ │ │日上午10時30│回信義鄉,我們上路約100 公尺,全正義
│ │ │分許 │就將我們攔下,他是從工寮騎機車下去攔│
│ │ │ │截我們,他說請我們幫忙將牛樟木載下山│
│ │ │ │去,他說載到下面工寮,要我們跟著他,│
│ │ │ │結果看到警察他人就不見;全正義他自己│
│ │ │ │沒搬,他在那邊指揮,我們幫他搬他並沒│
│ │ │ │有說要給我們什麼好處。 │
├──┼───┼──────┼──────────────────┤
│2 │幸榮吉│101 年7 月5 │全正義請我、幸信主全美花張志華、│
│ │ │日下午6 時32│全虎麒喝酒,叫我們幫忙搬牛樟木搬到車│
│ │ │分許 │上載去工寮,後來全正義騎機車,我、幸│
│ │ │ │信主、全美花張志華全虎麒坐車,到│
│ │ │ │路邊,我們看到一塊塊的牛樟木,全正義
│ │ │ │叫我們跟著他,將牛樟木載去自強村的工│
│ │ │ │寮,全正義指揮,我在車內把搬上車的牛│
│ │ │ │樟木排好,幸信主張志華全虎麒一起│
│ │ │ │將牛樟木搬上車,全美花當時在馬路邊等│
│ │ │ │,全美花沒有搬牛樟木,後來在南投縣信│
│ │ │ │義鄉自強村投59線1.6 公里處,被警查獲│
│ │ │ │,全正義就跑不見了。 │
│ │ ├──────┼──────────────────┤
│ │ │101 年10月11│當天被查獲的這5 人是要一起下山,我們│
│ │ │日上午10時30│坐同1 台廂型車,是幸信主開車,我們車│
│ │ │分許 │子上路不久,在半路時全正義機車將我們│
│ │ │ │攔下,請我們幫忙一下,把東西弄下去,│
│ │ │ │是全正義騎機車帶我們去牛樟木放置地點│
│ │ │ │,放置地點與我們下山地點是順路的,所│
│ │ │ │以我們一群人就幫他搬,全正義在旁邊指│
│ │ │ │揮我們搬,他自己也有搬,我們就跟著他│
│ │ │ │的機車一起下山,看到警察他人就不見了│
│ │ │ │;木頭確實是全正義的。 │




├──┼───┼──────┼──────────────────┤
│3 │全美花│101 年7 月5 │全正義請我、幸信主幸榮吉張志華、│
│ │ │日下午6 時32│全虎麒喝酒,我不知道全正義叫我們做什│
│ │ │分許 │麼,下班後,全正義騎機車在前面,我、│
│ │ │ │幸信主幸榮吉張志華全虎麒坐車,│
│ │ │ │到路邊,我們看到一塊塊的牛樟木,全正│
│ │ │ │義叫我們將牛樟木搬上車,全正義指揮,│
│ │ │ │我在車上,我沒有搬牛樟木,幸信主、幸│
│ │ │ │榮吉、張志華全虎麒一起將牛樟木搬上│
│ │ │ │車,後來在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投59線 │
│ │ │ │1.6 公里處,被警查獲,全正義就跑不見│
│ │ │ │了。 │
│ │ ├──────┼──────────────────┤
│ │ │101 年10月11│是全正義叫我們載的,當天我送藥上山給│
│ │ │日上午10時30│我先生幸榮吉,下山時全正義把我們攔下│
│ │ │分許 │,當時車上有我及我先生幸榮吉幸信主
│ │ │ │、全虎麒張志華,車子是幸信主開的,│
│ │ │ │我們當時駕駛廂型車全正義騎機車叫我們│
│ │ │ │跟著他,到信義鄉的某處工寮下面,叫我│
│ │ │ │們搬牛樟木,全正義自己也有搬,搬上車│
│ │ │ │後我們就一起下山,後來就被查獲了;當│
│ │ │ │天確實是全正義攔截我們的車後才去載牛│
│ │ │ │樟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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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志華│101 年7 月5 │全正義請我、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
│ │ │日下午6 時32│全虎麒喝酒,喝酒時全正義請我們幫他把│
│ │ │分許 │牛樟木運到工寮,下班後,全正義騎機車│
│ │ │ │,我、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全虎麒
│ │ │ │坐車,到路邊,我們看到一塊塊的牛樟木│
│ │ │ │,全正義叫我們將牛樟木搬上車載去全正│
│ │ │ │義的工寮,全正義指揮,全美花在車上沒│
│ │ │ │有搬牛樟木,我、幸信主幸榮吉、全虎│
│ │ │ │麒一起將牛樟木搬上車,全美花當時在馬│
│ │ │ │路邊等,全美花沒有搬牛樟木,後來在南│
│ │ │ │投縣信義鄉自強村投59線1.6 公里處,被│
│ │ │ │警查獲,全正義就跑不見了。 │
├──┼───┼──────┼──────────────────┤
│5 │全虎麒│101 年7 月5 │全正義請我、幸信主幸榮吉全美花、│
│ │ │日下午6 時32│張志華喝酒,喝酒時全正義請我們幫他把│
│ │ │分許 │牛樟木運到工寮,我們有說不要,因為我│




│ │ │ │們之前有森林法的案件,但下班後,全正│
│ │ │ │義還是騎機車在前面,我、幸信主、幸榮│
│ │ │ │吉、全美花張志華坐車,到路邊,我們│
│ │ │ │看到一塊塊的牛樟木,全正義叫我們將牛│
│ │ │ │樟木搬上車載去全正義的工寮,全正義指│
│ │ │ │揮,全美花因手痛留在車上沒有搬牛樟木│
│ │ │ │,我、幸信主幸榮吉張志華一起將牛│
│ │ │ │樟木搬上車,後來在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
│ │ │ │投59線1.6 公里處,被警查獲,全正義就│
│ │ │ │跑不見了。 │
│ │ ├──────┼──────────────────┤
│ │ │101 年11月7 │我們下班後,全正義有買酒給我們喝,我│
│ │ │日上午9 時42│們要回家時,他請我們幫忙搬牛樟木,牛│
│ │ │分許 │樟木放在距離我們工寮很近的地方,他帶│
│ │ │ │我們到牛樟木放置處,請我們幫忙搬;我│
│ │ │ │們下班後約20分鐘,正準備要離開,全正│
│ │ │ │義就拿米酒過來請我們喝,喝完後才叫我│
│ │ │ │們幫忙搬牛樟木,全正義放牛樟木的地方│
│ │ │ │離我們工寮約30公尺,我不清楚牛樟木何│
│ │ │ │來,他也有一起幫忙把牛樟木搬上1 台廂│
│ │ │ │型車上,他說他要騎車帶路,還沒到達地│
│ │ │ │點,他人就不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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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