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芊媃
王朝盛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林芊媃於民國104 年2 月 1 日上午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沿南投縣 魚池鄉福興巷,由魚池垃圾場往東興巷方向行駛至福興巷1 之1 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 ,貿然行駛,適同車道前方有被告兼告訴人即行人王朝盛亦 未靠路旁右側行走,因雙方各有上述疏失,林芊媃見狀煞避 已不及其機車前方撞擊王朝盛後,機車亦倒地,致王朝盛受 有第12胸椎急性壓迫性骨折;林芊媃因此受有右腓骨上端閉 鎖性骨折、右膝挫傷、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 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林芊媃、 王朝盛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林 芊媃、王朝盛已於105 年1 月1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向本 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筆錄各1 份 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8頁),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