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14號
NTDM,103,易,214,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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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義方
      翁秀芬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調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義方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翁秀芬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義方翁秀芬係夫妻,渠等共同於南投縣集集鎮○○路00 0 號經營「麻吉租車」店,以出租電動自行車、腳踏車與遊 客騎乘使用等為主要業務,2 人分工情形為蔡義方負責檢查 、保養、維修店內之出租車輛,翁秀芬負責與客人接洽出租 車輛事宜,蔡義方予以輔助,均係從事出租業務之人。蔡義 方、翁秀芬於102 年12月25日前向經銷商即松井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松井公司)購入由祥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 田公司)於101 年4 月18日前所製造生產之電動自行車城市 精靈38台,該款城市精靈最大載重量為90公斤,蔡義方、翁 秀芬本應注意對於渠等出租之電動自行車、腳踏車之規格、 載重限制、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等自應具有相當之認識 ,平日亦應注意出租之電動自行車、腳踏車之檢查、維修及 保養,且出租與遊客騎乘之電動自行車、腳踏車因使用頻率 遠高於自用車,更應確實遵守落實載重限制,避免出租之電 動自行車、腳踏車因長期超過載重限制之荷重導致車體或零 件損壞,且應加強檢查、維修及保養店內之出租車輛,及時 淘汰或維修車體或零件損壞、故障,影響行車安全之虞之車 輛,防止承租人騎乘時因車輛車身或零件損壞、故障發生道 路交通事故致生危害,而依蔡義方翁秀芬2 人經營出租電 動自行車、腳踏車行業10餘年之知識、經驗及技能,均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蔡義方翁秀芬竟疏未注意,於購入城市精 靈電動自行車時,未能確實瞭解其載重限制,致對於該款電 動自行車載重限制為90公斤乙節毫無所悉,自未能於出租與 遊客時遵守落實載重限制,長期使上批城市○○○○○○○ ○○○號碼STST1206 19 號之電動自行車(下稱系爭城市精 靈電動自行車)處於荷重超過限制之狀態,導致該車車架螺 絲接合處漸生裂痕而影響行車安全,蔡義方復未於遊客歸還 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時,將車架外覆之塑膠殼拆開檢查



車架是否有裂痕而影響行車安全,及時淘汰或維修該車,阻 止危害發生,仍由翁秀芬於102 年12月25日13時將車架螺絲 孔接合處已有裂痕,影響行車安全之虞之系爭城市精靈電動 自行車出租與體重超過載重限制之詹珅法林思彤2 人騎乘 使用,出租期間自同日13時至17時止,嗣於同日15時許,詹 珅法騎乘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搭載林思彤,途經南投縣 集集鎮○○街000 ○0 號前時,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 架近龍頭處突然斷裂,致詹珅法林思彤均摔落地面受傷, 詹珅法受有右腳膝蓋及右手肘擦傷;林思彤則受有右脛骨遠 端開放性骨折及右小腿腔室症候群之傷害。
二、案經林思彤詹珅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 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 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 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 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 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 為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參照)。次按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雖屬傳聞證 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 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 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 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該項於偵查中之陳述自具有證據能 力,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即遽 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695號、第6307號判決參照)。復按被告之反對詰問 權,在偵查程序事實上難期有行使之機會,上開尚未經被告 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苟於審判中已賦 予被告或其辯護人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採納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自無違法(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證人即告 訴人林思彤詹珅法2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 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 偵查中係以證人身分陳述,且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 處罰後命之朗讀結文具結,是其等均係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 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供述真實性;又被告2 人均未提 及檢察官訊問林思彤詹珅法2 人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 亦未釋明其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復查無違法取證 之瑕疵,且本院已傳喚林思彤詹珅法到庭經交互詰問(參 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9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2 人 之訴訟基本權已獲得保障,是本院審酌林思彤詹珅法2 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復已賦予被告2 人對上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之機會 ,從而,林思彤詹珅法2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 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 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 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 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其餘以下 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固屬傳聞證據,惟部分業經被告2 人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 (參見本院卷第48頁),部分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時,已諭知檢察官、被告2 人均得隨時就本件各項證據(包 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是檢察官、被告2 人均知有該等證 據,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均未對該等證據能力聲明 異議,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參見本院卷第112 頁),本院復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無證據證明力顯然偏低等不適當之情形,以之為本案證 據堪認為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另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均坦承共同經營「麻吉租車」店,於上揭時、地 由翁秀芬將系爭城市精靈自行車出租與林思彤詹珅法騎乘 使用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犯行,蔡義方 辯稱:系爭城市精靈自行車是斷在車架裡面,骨架是肉包骨 ,我真的沒有辦法檢測、維修車架塑膠殼內部斷裂處,我們 已經營業10幾年,從來沒有聽同業說要拔掉那個塑膠殼才能 夠檢查車架,塑膠殼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解決,我只能維修煞 車、輪胎,只能檢查這兩種,其他的我沒有辦法檢查。製造 商後來有派員來車行補強同款車架部分,所以這是製造商的 問題。城市精靈自行車不是第一次(車架斷裂)了,之前有 一台腳踏車斷裂,我以為是客人騎乘撞壞的問題,我還叫客 人賠償車架的錢,我已經很留意了,怎麼知道第二台又是在 同一個地方斷裂。經銷商沒有告訴我們限重是90公斤,腳踏 車後面有腳踏板可以雙載,腳踏車後面有坐墊,坐墊底下有 腳踏板,那個是大人在踩的,不是小孩在踩的,我們已經告 知告訴人他們一人騎一台了云云(參見本院卷㈠第35頁反面 、卷㈡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第85頁反面、第93頁反面、第 95頁反面)。翁秀芬亦辯稱:系爭城市精靈自行車是整個骨 架斷掉,無法用肉眼看出,不是在我們維修部分。告訴人2 人來租車,我有跟他們講說要不要一人騎一台,詹珅法說他 女友腳受傷,不能一人騎一台,他們要兩人雙載,而且我是 租給詹珅法,他要載誰是他的權利,你跟我租車我不能限制 你要載誰,我們去牽車時,隔壁的人都說他們是因為遇到坑 洞才跌倒云云(參見本院卷卷㈡第48頁、第87頁反面、第89 頁、第96頁反面)。經查:
㈠被告2 人係夫妻,共同經營「麻吉租車」店,該店以出租電 動自行車、腳踏車等為主要業務,2 人分工情形為由蔡義方 負責檢查、保養、維修店內之出租車輛,由翁秀芬主要負責 與客人接洽出租車輛事宜,蔡義方予以輔助,渠等均係從事 出租業務之人乙情,業據被告2 人於偵訊中供稱:「問:( 該腳踏車出租店是由翁秀芬蔡義方共同經營?)是。」; 蔡義方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翁秀芬負責招呼客人、寫單子、 出租腳踏車給客人,講一些景點、說明腳踏車應注意事項、 那些地方不能去『我們』也會告知,說明腳踏車幾點還、如 何使用這些『我們』一定有講;維修都是我負責等語(參見



本院卷㈡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
㈡本案係由翁秀芬出面將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出租與告訴 人2 人,嗣詹珅法騎乘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搭載林思彤 ,行經前揭地點時,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近龍頭處 突然斷裂,致詹珅法林思彤均摔落地面等情,業據被告2 人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2 人證述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出租約定書各1 份、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照片6 張(見警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27頁、第31頁 至第32頁)、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斷裂照片3 張( 見本院卷㈠第39頁至第40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見本院 卷㈠第184 頁至第187 頁)及扣案之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 車1 輛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㈢林思彤詹珅法自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摔落地面,林思 彤因此受有右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右小腿腔室症候群之傷 害乙節,業據林思彤詹珅法證述明確,復有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見警卷第30頁)附卷可證,翁秀 芬前固辯稱:林思彤來我們的店時,腳就一跛一跛的云云 (參見本院卷㈠第36頁反面),似質疑林思彤所受前揭傷害 係舊疾,並非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惟林思彤確於102 年 12月25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入院,並於同日、28 日、31日接受清創手術、肌膜切開術、閉鎖性復位及外固定 、拆除外固定、開放性復位及鋼板內固定,骨移植手術,於 103 年1 月5 日出院,經診斷為「1.右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 ;2.右小腿腔室症候群」等傷害乙節,有上述診斷證明書可 證;又本院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查詢林思彤上揭傷害係 外力所致,抑或疾病所致及於102 年12月25日前林思彤是否 曾因上揭傷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等節,經該院函 覆:⒈林思彤所受之右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及右小腿腔室症 候群均為外力所致。⒉林思彤於102 年12月25日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入院前,曾因下巴蜂窩性組織炎至該本院 急診1 次等情,有該院103 年9 月1 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林思彤完整病歷資料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㈠第76頁至第162 頁),是足認林思彤所受前開傷害均係本 案事故所致,並非之前舊疾,翁秀芬此部分所辯,純屬個人 臆測之詞,不足採信;檢察官僅認林思彤受有「右脛骨遠端 開放性骨折」之傷害,未論「右小腿腔室症候群」之傷害( 參見起訴書第1 頁犯罪事實欄之記載),亦有未恰,應予補 充。另詹珅法亦因此受有右腳膝蓋及右手肘擦傷之傷害乙節



,亦經詹珅法迭於警詢(參見警卷第13頁、第16頁至第17頁 )、偵訊(參見偵卷第21頁)、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 (後來你有沒有去就醫?)我是跟著救護車去擦藥而已,我 是腳的膝蓋下面擦傷。」、「(問:你有無申請診斷證明書 ?)沒有。」、「(問:你是哪個部位受傷?)膝蓋旁邊、 下面。」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87頁);經核與林思彤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稱:「(問:你男友跟你一起摔車,有沒有跟 著你一起就醫?)我忘了是誰叫救護車,我印象中是有一位 附近的鄰居拿了一個東西讓我躺著,因為我已經爬不起來也 沒有辦法坐起來,麻吉租車店有一個人騎著類似敞篷的車過 來,看一下就走掉,過一下子救護車就來了,之後警察問詹 珅法有沒有受傷,是否要就醫,但是詹珅法說他沒有健保卡 ,因為租車時健保卡押在麻吉租車店,幫我包紮的急診室護 士小姐有順便幫詹珅法的膝蓋擦藥水,然後詹珅法打電話請 麻吉租車店的人送健保卡過來,之後詹珅法忙著幫我辦轉院 ,詹珅法就沒有就醫。」、「(問:醫院的護士小姐是幫詹 珅法擦哪個部位,你是否還記得?)膝蓋的兩側,我忘記哪 一隻腳,詹珅法有一隻腳是我倒下去時被我壓到瘀青,另外 一隻腳是擦傷。」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89頁)相符,是固 詹珅法並未至醫療機構就醫,致無法提出診斷證明書,惟其 自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摔落地面確實受傷之事實,已據 詹珅法證述明確,經核與林思彤證述情節相符,自堪信屬實 。至詹珅法林思彤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及手肘擦傷乙節, 惟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 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 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 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 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又按 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 憶淡忘、或因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 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 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 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 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詹珅法林思彤於本院審理證述時已距案發2 年,記 憶自不若案發時鮮明,詹珅法確實受有傷害已據告訴人2 人 證述於前,且互核情節相符,渠等於本院審理證述時漏未提 及手肘擦傷之傷害,應係記憶有誤所致,此部分瑕疵並無悖 於常情,渠等證述仍堪憑採。又因詹珅法於警詢之證述係案 發當日,記憶鮮明,應較接近事實而可採信。從而,林思彤



詹珅法騎乘向「麻吉租車」店租賃之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 行車因車架近龍頭處突然斷裂,致詹珅法林思彤均摔落地 面,林思彤因此受有右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右小腿腔室症 候群之傷害,詹珅法則受有右腳膝蓋及右手肘擦傷之傷害等 情,均堪認定。
㈣被告2 人對於告訴人2 人傷害結果之發生有無應注意並能注 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之認定:
⒈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係祥田公司製造生產,於101 年4 月18日出賣與松井公司,松井公司再出賣與「麻吉租車」店 乙節,業據被告2 人供述、證人即松井公司負責人林釗弘、 祥田公司負責人董武田證述明確,並有祥田公司104 年3 月 13日函及所附出貨單、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號碼明細表 各1 份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最大載重量為90公斤乙節,業據證 人董武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城市精靈腳踏車的 規格、載重限制?)規格是輪圈24吋的尺寸規格,載重限制 是限重90公斤,腳踏車出廠時都有附帶一本目錄,就是腳踏 車的詳細規格及使用說明書。」、「(問:使用說明書是否 有清楚載明腳踏車的載重限制,即最大載重量不能超過90公 斤?)有。」、「(問:城市精靈腳踏車出廠時有無安裝後 車架?)有安裝後車架,是塑膠的,那是做美觀的。」、「 (問:腳踏車是否可以承載兩人?如果兩人重量加起來未超 過90公斤,這樣可以嗎?)只要不超過90公斤就可以,腳踏 車是限制載重量,沒有限制人數,就是限重90公斤,只有一 個坐墊,等於可以坐一個人而已,後面那個車架是裝飾的, 至於經銷商跟業者如何說明我不知道,車子是我製造的沒問 題。」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復有城 市精靈電動自行車使用說明書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 19頁至第24頁,最大載重量部分見第22頁反面),從而,此 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證人董武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 (問:你剛才說腳踏車出廠時有附使用說明書,賣出腳踏車 時是否有隨車交給消費者?)我們有給經銷商,經銷商是否 有拿給腳踏車承租業者我就不知道。」、「(問:公司網站 上是否有城市精靈腳踏車的使用手冊?)我不知道,反正我 們腳踏車出廠一定會附上使用說明書,這是公司規定一定要 附的。」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84頁反面),是可認祥田公 司將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出賣與松井公司時已附上該款電動 自行車之使用說明書應屬實在。又姑且不論松井公司將城市 精靈電動自行車出賣與「麻吉租車」店時是否附上該款電動 自行車之使用說明書,惟蔡義方於警詢時自承:「(問:該



事故車輛有無原廠出廠資料?)沒有,需向購買公司索取。 」、「(問:你購買車輛是否知道該車輛之載重人數及限載 重量?該車輛有兩個位置,可以載兩個人。沒有詳細的限載 重量,不過我們會評估,如果2 人的體重大約超過130 公斤 ,我們就不願意讓消費者雙載。」等語(參見警卷第5 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本案城市精靈腳踏車限重 90公斤?)我不曉得,90公斤是今日聽董事長講才知道。」 、「問:(松井實業有限公司沒有提供城市精靈腳踏車使用 說明書給你嗎?)說明書有時候有拿,有時候沒拿。」、「 問:(到底有沒有拿城市精靈腳踏車的使用說明書,你買了 腳踏車要出租給客人,你卻不知道這個產品的規格、載重限 制?)當時松井實業有限公司有跟我說他們的產品保險壹仟 萬,我只知道這樣,所以我才向松井實業有限公司買那些腳 踏車。」、「問:(所以你不知道松井實業有限公司有沒有 給你城市精靈腳踏車的使用說明書,你剛才說有時候你有拿 ,有時候你沒拿,對於本案系爭城市精靈腳踏車載重限制你 完全都不知道嗎?)我完全不知道出事的城市精靈腳踏車有 載重限制。」等語屬實(參見本院卷㈡第95頁)。翁秀芬於 警詢時亦自承:「(問:你出租車輛時,有無告知該車輛之 限載人數及限載重量?沒有直接告知車輛之限載人數及限載 重量,我是目視評估過,有詢問他們是否要各騎一輛車,他 們拒絕表示僅要租用一輛車。」、「(問:你是否知悉該事 故車輛之車輛之限載人數及限載重量?)不知道限重,不過 它有2 個座位,可以搭載2 人,車輛沒有標示限載重量。」 等語(參見警卷第11頁),足見被告2 人於購入城市精靈電 動自行車時僅著重產品保險問題,並未積極要求松井公司附 上使用說明書供參,使用說明書有無附上均無妨,如此輕忽 態度致對於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之載重限制為90公斤乙 情毫無所悉,蔡義方始會僅憑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外觀 有後座之設計,而臆測該款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載重限制為 130 公斤,翁秀芬始會則憑目視評估而將該車出租與體重明 顯超過90公斤之告訴人2 人(詹珅法林思彤當時體分別為 86公斤、49公斤,此據渠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參見警卷第 13頁、第18頁】雙載騎乘使用。
⒊關於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斷裂原因乙節,⑴祥田公 司檢測結果略以:是由車架螺絲孔位處慢慢裂開,因該車被 使用於營業用出租車,且該車有騎乘1 人不得搭載他人之限 制,騎乘者和搭載貨物總重不得大於90公斤,以此案看來, 出租業者並沒落實此限制,以致車子常處於超過負重狀態, 且期間經過多人使用,使用過程不得而知難免有人為操作不



當行為,讓車體已有小損壞,日積月累終使車體斷裂,業者 如確實平日檢查及保養,即可發現問題而避免損壞擴大導致 意外發生等語,此有該公司104 年11月27日函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㈡第63頁)。⑵證人董武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本案系爭腳踏車發生事故之後有送回貴公司檢測車 架斷裂之原因,原因為何?)幾個月前送到公司去,斷裂的 原因我是用目視看,很明顯有一個舊的傷痕,從螺絲孔那邊 斷裂,已經生鏽了,後面再斷的部分有一段是新的,就是那 一台腳踏車車架斷裂,分為兩次斷裂,已經生鏽的那一段證 明已經斷裂一段時間了。」、「問:(你的意思是系爭腳踏 車有一個地方已經生鏽了,表示已經斷裂一段時間了?)是 ,腳踏車已經斷裂一段時間了,裡面再斷的部分就是還未生 鏽的那一段,它有一個塑膠殼包著,如果有拆起來檢查就會 看到。有時候組車的人可能因為時間關係或其他原因,如果 外層有塑膠包覆起來他會看不到。」、「問:(祥田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7日函有提到:『該車有騎乘1 人不 得搭載他人之限制,騎乘者和搭載貨物總重不得大於90公斤 ,以此案看來,出租業者並沒落實此限制,以致車子常處於 超過負重狀態,且期間經過多人使用,使用過程不得而知難 免有人為操作不當行為,讓車體已有小損壞,日積月累終使 車體斷裂,業者如確實平日檢查及保養,即可發現問題而避 免損壞擴大導致意外發生。』,你今日又提到外層有包覆維 修人員會看不到裡面結構,維修人員不是應該要詳細檢查? 不管外層有沒有包覆起來,維修人員應該還是可以知道腳踏 車的結構,維護時雖然有外層之包覆,維修人員應該還是要 檢查裡面,看內部結構有無損壞,是否如此?【提示本院卷 二第63頁祥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7日函並告以要 旨】維修人員應該要將外層的塑膠殼、螺絲拆除才能維修、 檢查,要檢查車架是否有斷裂,就一定要將塑膠殼的螺絲拆 下來。」、「問:(這個步驟有很困難嗎?)不會困難,幾 分鐘而已。」、「問:(你們公司於案發後有派員到麻吉租 車店補強同款之城市精靈腳踏車,原因為何?)看這台腳踏 車的弱點是在何處,判斷以後如果再斷裂會從哪邊斷裂,我 們去做個補強。」、「問:(本案系爭城市精靈腳踏車之龍 頭設計本身有無瑕疵?)沒有瑕疵。」、「問:(如果腳踏 車本身設計有瑕疵,就算平常有落實檢查、維修及保養,是 否會因為有瑕疵,所以還是無法預防本案這樣的事情發生? )那個是沒有瑕疵的腳踏車,因為我們在廠內有經過測試, 例如:跳動、坡度,我們都有做,這次告訴人受的傷害可能 是遇到坑洞或有撞擊力,加上之前已經有一段斷裂,本案是



第二次斷裂才會這樣。」、「問:(你說腳踏車出廠之前已 經有經過測試,有哪些測試請講詳細一點?)在廠內做跳動 、坡度,請員工親自騎乘幾個小時等等。」、「問:(這些 測試是否有一個安全標準?)有,有依照安全規格下去做。 」、「問:(出廠的腳踏車要符合哪個國家、哪個單位要求 的安全規格?)是我們要自己測試,沒有哪個國家要求。」 、「問:(是貴公司自行訂定的安全規格?)是,公司訂定 安全規格測試一下,這樣出廠比較放心。」、「問:(你的 腳踏車出廠時不用經過國家的安全規格檢查嗎?)不用,腳 踏車一般都是測試零件而已,就是零件拿到工研院測試合格 ,才裝上去。」、「問:(腳踏車組裝完成後,你們是在自 己的廠內做測試?)是。」、「問:(祥田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104 年3 月13日函提到:『城市精靈腳踏車出廠記錄為10 1 年4 月18日,當年度之審驗合格證明至今已過期銷毀.... 』,表示城市精靈腳踏車是有經過審驗合格?)有,審驗合 格就是零件部分。」、「(問:腳踏車是否有使用的期限? )腳踏車是自己騎、有保養的就可以使用比較久,沒有保養 使用年限會比較短。」、「(問:如果有按照腳踏車的規格 、載重限制在使用,平常也有保養、維修的話,大概的使用 年限是多久?)至少有三年以上。」、「問:(城市精靈腳 踏車現在是否仍繼續生產?)有,結構都一樣,龍頭也沒有 特別加強,龍頭本身設計沒有瑕疵。」、「問:(祥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7日函提到再補強的原因為:『鑑 於車子營業出租用,多人經手騎乘,有不可預知的不當操作 ,為了騎乘者的安全,所以針對車架再增加補強的動作。』 ,回函結論為『腳踏車龍頭設計是沒有瑕疵的』,是否如此 ?)對。」、「問:(因為系爭城市精靈腳踏車是營業出租 用,所以騎乘的頻率比一般家裡使用的頻繁,是否如此?) 出租用的破壞力比較強,因為租出去客人有撞到什麼,他都 不講,回來就是放著,出租業者就是外表稍微檢查,煞車功 能沒問題就租出去,業者沒有將塑膠殼打開檢查,就可能沒 有發現內部的裂痕。」、「問:(原本車架上面是否就有一 個塑膠殼,這是否就是腳踏車出廠時的樣子?對,原本車架 就有塑膠殼的設計。」、「問:(你剛才有說城市精靈腳踏 車後面的車架設計是美觀用的,不是雙載使用的?」、「問 :(如果本案的城市精靈腳踏車龍頭本身設計沒有瑕疵、沒 有問題,你為何願意派員至麻吉租車店補強腳踏車?)為了 往後安全做的補強,公司為了生意長久,不要再有這種事情 發生,所以做這個安全的補強工作,腳踏車的龍頭設計沒有 瑕疵,出租用的腳踏車比自用的腳踏車破壞力強,出租業者



如果只檢查腳踏車煞車就出租,就可能會沒有發現內部的裂 痕。」、「問:(腳踏車車架本身有無裂痕,這部分是否為 一般保養的重要維修工作?)自用的腳踏車騎出去如果有撞 到什麼東西,我們回來一定會檢查,看看今天撞到有什麼損 壞,營業用的腳踏車出租後如果有撞到,客人也不會講,如 果要檢查,因為城市精靈腳踏車有裝飾,用塑膠殼來包裝, 所以需要拆開塑膠殼才能維修、檢查。」、「問:(你的意 思是出租使用的腳踏車本來使用就比較頻繁,所以出租使用 的腳踏車更應該在每次出租後進行詳細的檢查?)那是出租 業者要做的檢查工作,我們廠商就是出貨給經銷商,經銷商 是否要跟出租業者配合,我不能夠去主導。」、「問:(本 件依照你的專業意見,你認為很有可能是腳踏車本身長久出 租使用而可能有超重、震動或撞擊,在租給告訴人之前就已 經有細微的裂痕?)對。」、「問:(這樣的裂痕如果有做 例行性的檢測,只要拆開塑膠殼檢視車架,就可以發現裂痕 做一個處理,而避免事故之發生?)對。」等語(參見本院 卷㈡第82頁至第85頁),是依上開祥田公司檢測意見及證人 董武田證述可知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組成零件均經審驗合格 ,出廠前亦經祥田公司所規定之安全規格進行跳動﹑坡度等 項目之測試,測試合格後出廠,該車並無使用年限,若依產 品規格、載重限制正常使用,平常亦有保養、維修者,至少 可使用3 年以上。而本案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斷裂 原因係因「麻吉租車」店長期未落實總載重量90公斤之限制 ,以致車輛常處於超過負重狀態,且租賃車輛經多人騎乘使 用,期間或有操作不當行為,車架螺絲孔處已有裂痕損壞情 形,日積月累終使車架斷裂,如「麻吉租車」店確實檢查及 保養,即可發現問題而避免損壞擴大,導致本案意外發生, 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設計並無瑕疵,案發後,城市 精靈電動自行車案發後並無變更設計之情形,因鑑於「麻吉 租車」店車輛作為營業出租用,多人經手騎乘,有不可預知 的不當操作,為了騎乘者的安全,始針對車架再增加補強的 動作,並非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設計有瑕疵。而依前揭 所敘,蔡義方臆測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載重限制為130 公斤,翁秀芬則以目視評估方式將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 出租與體重明顯超過90公斤之告訴人2 人騎乘使用,足見被 告2 人因對於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載重限制為90公斤乙 情毫無所悉,自無法落實載重限制之規定,確有長期使系爭 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超過限制之荷重之情形。再者,以蔡義 方前開所辯因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外有塑膠殼包覆 ,其無法檢測、維修車架塑膠殼內部斷裂處,自承其只能維



修、檢查煞車、輪胎這兩種等語,言下之意,係謂蔡義方從 未拆開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車架外包覆之塑膠殼檢查車 架有無裂痕、損壞情形,如此,蔡義方自無法及時發現系爭 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因長期超過限制之荷重所導致之車架裂 痕、損壞情形,益證祥田公司及證人董武田上開意見及證述 並非無據,堪以憑採。從而,堪認被告2 人因對於系爭城市 精靈電動自行車載重限制為90公斤乙情毫無所悉,無法遵守 落實載重限制之規定,長期使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超過 限制之荷重之狀態,而且租賃期間經多人騎乘使用,或有操 作不當行為,車架螺絲孔處已有裂痕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情形 ,惟負責租賃車輛檢查、保養、維修之蔡義方並未確實檢查 ,致未能及時發現,淘汰或維修該車,仍由翁秀芬將之出租 與體重超過90公斤之告訴人2 人,致告訴人2 人於騎乘時, 車架斷裂,告訴人2 人摔落地面受傷。是以,被告2 人所辯 系爭城市精靈電動自行車係製造商產品瑕疵,始自車架斷裂 ,且因此製造商始於案發後至「麻吉租車」店補強城市精靈 電動自行車車架云云,均與事實不符,均無可採信。 ⒋被告2 人係以出租電動自行車、腳踏車與遊客為主要業務, 對於出租之電動自行車、腳踏車之規格、載重限制、操作方 法、安全注意事項等自應具有相當之認識,平日亦應注意出 租之電動自行車、腳踏車之檢查、維修及保養,且出租與遊 客騎乘使用之電動自行車、腳踏車因使用頻率遠高於自用車 ,更應確實遵守落實載重限制,避免出租之電動自行車、腳 踏車因長期超過載重限制之荷重導致車體或零件損壞,且應 加強檢查、維修及保養店內之出租車輛,及時淘汰或維修車 體或零件損壞、故障致影響行車安全之車輛,防止承租人騎 乘時因車輛車身或零件損壞、故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生危 害。又證人董武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你的意思 是系爭腳踏車有一個地方已經生鏽了,表示已經斷裂一段時 間了?)是,腳踏車已經斷裂一段時間了,裡面再斷的部分 就是還未生鏽的那一段,它有一個塑膠殼包著,如果有拆起 來檢查就會看到。有時候組車的人可能因為時間關係或其他 原因,如果外層有塑膠包覆起來他會看不到。」、「問:( 祥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7日函有提到:『該車有 騎乘1 人不得搭載他人之限制,騎乘者和搭載貨物總重不得 大於90公斤,以此案看來,出租業者並沒落實此限制,以致 車子常處於超過負重狀態,且期間經過多人使用,使用過程 不得而知難免有人為操作不當行為,讓車體已有小損壞,日 積月累終使車體斷裂,業者如確實平日檢查及保養,即可發 現問題而避免損壞擴大導致意外發生。』,你今日又提到外



層有包覆維修人員會看不到裡面結構,維修人員不是應該要 詳細檢查?不管外層有沒有包覆起來,維修人員應該還是可 以知道腳踏車的結構,維護時雖然有外層之包覆,維修人員 應該還是要檢查裡面,看內部結構有無損壞,是否如此?【 提示本院卷二第63頁祥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7日 函並告以要旨】維修人員應該要將外層的塑膠殼、螺絲拆除 才能維修、檢查,要檢查車架是否有斷裂,就一定要將塑膠 殼的螺絲拆下來。」、「問:(這個步驟有很困難嗎?)不 會困難,幾分鐘而已。」、「(問:如果本案的城市精靈腳 踏車龍頭本身設計沒有瑕疵、沒有問題,你為何願意派員至 麻吉租車店補強腳踏車?)為了往後安全做的補強,公司為 了生意長久,不要再有這種事情發生,所以做這個安全的補 強工作,腳踏車的龍頭設計沒有瑕疵,出租用的腳踏車比自 用的腳踏車破壞力強,出租業者如果只檢查腳踏車煞車就出 租,就可能會沒有發現內部的裂痕。」、「(問:腳踏車車 架是一體成形,請問我們如何維修?)車架不是一體成形, 腳踏車是幾支管焊接起來的,如果完全沒有焊接點才是一體 成形,通常弱點都是在焊接的部分。」、「(問:腳踏車車 架本身有無裂痕,這部分是否為一般保養的重要維修工作? )自用的腳踏車騎出去如果有撞到什麼東西,我們回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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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