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02號
NTDM,100,訴,202,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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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02號
                   102年度訴字第 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翠蓮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李亞峻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游承濬(原名:游修賓)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盧盈志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黃信銓
      吳明遠
      李榮宗
      黃啟瑞
      楊志傑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4835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47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盧盈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吳明遠黃啟瑞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叁年。
李榮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志傑均無罪。
事 實
一、緣「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於 民國98年1 月初,計畫在位於南投縣國姓鄉○○村○○巷○ ○○地區○○道○號高速公路南投段與種瓜坑溪交會處之種 瓜坑溪右岸(即國姓二號隧道東側谷地)新建「北山交流道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為此,「國工局」乃於98年1 月



19日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簽 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 (契約編號:972-C602A,下稱「A契約」),將系爭工程發 包予「國登公司」;嗣「國登公司」又於同年4月6日與「新 鴻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鴻全公司」)簽訂「工程技 術合作契約書」(契約編號:1-3,下稱「B契約」),將系 爭工程之「路工工程、橋樑及結構物工程」轉包由「新鴻全 公司」施作;「新鴻全公司」復於同年7月1日與「極進工程 有限公司」(99年4月16日更名前原名「極進工程行」,下 稱「極進公司」)簽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 流道工程合約(合約編號:新鴻全-980010,下稱「C契約」 ),將系爭工程中之「上部結構(含帽樑)之組立及混凝土 澆置作業」等工程轉包由「極進公司」負責施作。二、系爭工程包含「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段(長約265公尺)之拓 寬」、「入口匝道橋(約416公尺)之新建」、「出口匝道 橋(長約275公尺)之新建」及「聯絡道橋(長約255公尺) 之新建」,所有橋樑結構均屬「預力混凝土箱型樑上構」, 以「場鑄逐跨就地支撐工法」施工,並須以「場撐支撐系統 」及「減震支撐系統」等「假設工程」(即為使系爭工程順 利完工所先作之臨時工程)以作為系爭工程完工前其主體結 構之支撐及避免系爭工程在混凝土澆置作業尚未完成時,即 因橋面震動而破壞該鋼筋混凝土之結構。而系爭工程西行線 「假設工程」之施工方式,就「場撐支撐系統」部分:其施 工範圍係自如附圖一所示之主線AW1橋臺經PW1L(主線)至 PW2L連結至P2-11(入口匝道),因須跨越種瓜坑溪,故在 種瓜坑溪河岸兩側設置混凝土臨時構臺,在構臺上組立鋼支 撐架組,並以「支撐先進工法」,將主樑(又稱「大樑」、 「箱型樑」)橫跨在鋼支撐架組上,並在主樑上組立上構工 程用型鋼支撐架及重型鋼管架,作為模板支撐用;就「減震 支撐系統」部分,則分為四單元,其中⑴第一單元:由如附 圖一所示入口匝道P2-11-PW2L-B-1節塊到D1間隔樑處,與主 線連結處預留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可於施工中減 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2L中隔樑延伸部分則於主線 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⑵第二單元:由AW1橋 臺-PW1L-A-16節塊至D2間隔樑,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0.50 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此施工縱縫係為於施工中減少主 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1L延伸中隔樑作法為於主線連接 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不連接處則與場撐箱樑結構 一併施工。⑶第三單元:由A-16節塊到B-1節塊,長度42.2 公尺,與主線連接處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



減少施工中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⑷第四單元:為第一 單元至第三單元之施工縱縫,寬度為0.50公尺,長度為43公 尺。
三、依據上開「A 契約」、「B 契約」條款,「國登公司」就系 爭工程負設計之義務,並有監督及指示「新鴻全公司」之義 務;「新鴻全公司」則有依核可施工圖、規範及依「國工局 」指示施工,及依「國登公司」與「國工局」相關圖說、規 範等繪製施工圖送「國工局」審核之義務。系爭工程之「假 設工程」中有關「場撐支撐系統」部分,係由游承濬負責指 示林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昆德檢核無誤,並經主 任技師盧盈志簽證後,送系爭工程監造人「中興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審查通過後,再送「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檢所」)備查 ;就「減震支撐系統」部分,亦係由游承濬指示林枝宏繪製 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正喬評估減震效果,再依前開程序處 理。為履行前開工程契約,「國登公司」另在前開地點設置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國道C602A標北山工務所」(下稱 「北山工務所」),並自99年1月間起,指派「國登公司」 職員李亞峻接任「北山工務所」主任,「新鴻全公司」並指 派工務經理游承濬擔任「北山工務所」副主任,負責綜理一 切施工及管理事宜。在設計階段完成後,則由游承濬負責指 示「新鴻全公司」職員吳明遠監督「新鴻全公司」及其協力 廠商負責施作,並由游承濬李亞峻督導吳明遠等人實施自 主檢查。另「極進公司」負責人劉宗明為履行「C契約」, 僱用莊永和作為施工領班,並僱用Mansur Ali(中文名:阿 力)、Suprapto(中文名:巴拉多)、Rewanto、Sirmanto (中文名:滿多)、Sunaryo(中文名:那佑)、Sutarji 等6名印尼籍勞工實際從事系爭工程之施作。另「新鴻全公 司」就「草屯端種瓜坑溪旁西側產業道路以東部分」之「場 撐支撐系統」工程,則由李榮宗另指揮越南籍勞工童中士等 人施作。
四、李亞峻游承濬分別為「北山工務所」工地主任、副主任, 黃信銓為「新鴻全公司」實際負責人,均屬102 年7 月3 日 修正、103 年7 月3 日施行前勞工安全衛生法(下逕以勞工 安全衛生法稱之)第2 條第2 項前段所稱之經營負責人,為 該法所稱之雇主。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 備: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震動、異常 氣壓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



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 、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又依同條第3 項所定之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44條、第45條、第131 條第1 項、 第135 條至第137 條,「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5 公尺以 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依預期 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 確認強度計算書。雇主對前項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構築,應 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 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台及 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 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 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 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 構台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雇主 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 接。二、應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三、施工架在適 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 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59條第4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 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模 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 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結構 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 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 ,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均應簽章確認之。二、支柱應視土 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三、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四、支柱之接 頭,應以對接或搭接妥為連結。五、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 及搭接重疊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六、 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七、橋樑上構模板 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上、 下端連結牢固穩定,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 水良好,不得積水。、、、;雇主對於前項第1款模板支撐 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建立按圖 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前2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 ,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



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 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 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 使用3節以上。二、可調鋼管支柱連接使用時,應使用4個以 上之螺栓或專用之金屬配件加以連結。三、高度超越3.5公 尺以上時,高度每2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 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移動。」、「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 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鋼管架與鋼管架 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二、於最上層及每隔5層以內,模 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交叉斜撐材面之方向每隔5架以內, 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位。三、於最 上層及每隔5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兩端及每隔5架 以內之交叉斜撐材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四、上端 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五 、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一、高度超過4公尺時,應於每隔4公尺以內向2方向 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防止支柱之移位。二、上端支 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五、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並與盧盈志吳明遠黃啟瑞及李 榮宗均屬從事營造業務之人。其中李亞峻為「北山工務所」 主任;游承濬為副主任;盧盈志為專任工程人員;黃信銓為 「新鴻全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系爭工程施工方式主要決策 者之一;吳明遠為現場工程師;黃啟瑞為勞工安全主管兼現 場工程師;李榮宗則為「新鴻全公司」職員,負責草屯端種 瓜坑溪旁西側產業道路以東部分之「支撐架系統」之施作。 依據營造業法第3 條第9 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 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 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 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第10款規定「工地主任:係 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 之人員。」、同法第26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 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 責施工。」、同法第32條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 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 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 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 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 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 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



專人為之。」、同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 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 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 章。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四、依工地主 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 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 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七、主管 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八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同法第37條規定「營 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 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 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營造業負責人對前 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 之處理。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 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38條則規定「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 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 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其必要 措施之費用,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 ,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於承攬契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且應依如附表一所示相關施工技術規範從事 系爭工程。另依「國登公司」98年7月間經核定之「交通部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 道工程施工計畫書--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Ⅳ橋樑上構場 鑄逐跨工程,下稱『橋樑上構施工計畫』」及99年4月間經 核定之「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下稱 『四月版圖說』」,本件工程所採用之「場鑄逐跨就地支撐 工法」係利用就地支撐設備作為模板系統之支撐方式施工。 就「施工設備」言,場鑄場撐逐跨工法之施工設備主要分為 「就地支撐系統」及「模板系統」;「就地支撐系統」部分 包含型鋼支撐架(即重型支撐塔架)、垂直結合單元(又稱 C型夾,主要為螺栓或鱷魚夾)與重型鋼管支撐系統(又稱 重型鋼管架、重型鷹架、鋼管鷹架、重型鋼管鷹架或輕型支 撐塔架)。就「施工方法」部分,則係採「就地支撐場鑄方 式」施工,施工單元是採用逐跨方式暨整跨長為一單元,依 據單一方向施工,每一車行線計分四單元施作,共計八單元 。就系爭工程西行線部分工程施工範圍,由如附圖一所示主 線AW1橋臺經PW1(主線)至PW2L連結至P2-11(入口匝道) ,整跨橋樑作業均須跨越種瓜坑溪,於種瓜坑溪河岸兩側設 置混凝土臨時構臺,於混凝土構臺上組立鋼支撐架組,並以



支撐先進大樑(即箱型樑)2支1組,將主樑橫跨於臨時鋼支 撐架組上,然後在支撐先進主樑上組立上構工程用型鋼支撐 架及重型鋼管架,作為模板支撐用。相關混凝土臨時構臺結 構計算書、支撐先進主樑總承構件支撐架計算書及模板支撐 計算書等均須於上開「四月版圖說」送審查後,據以施工。 另為降低已通車之國道六號高速公路主線之車行震動,對於 增設交流道岔出及匯入銜接帶之橋面版混凝土對於澆置初期 強度之發展及鋼筋握裹力之影響,針對已完工且通車之既有 種瓜坑高架橋(即國道六號主線)將設置減震支撐架,相關 減震施工架圖說將另案提送審查,「國登公司」另於99年8 月間另提出經主任技師盧盈志簽證、依上開程序核定之「主 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鋼架結構計算書,下稱『八月版圖說』」 。就本案「西行線之施工期程與施工方法」,依「四月版圖 說」:㈠第一單元:由入口匝道P2-11(Sta2+408.031)-PW 2L(Sta25+051.000-B-1節塊(Sta25+472.700)到D1間隔樑 處(寬度0.4公尺),施工長度102.57公尺,與主線連結處 則預留一0.5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之用,此施工縫係為於 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2L中隔樑延伸部份 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㈡第二單元:由 AW1橋臺(Sta24+851.000)-PW1(Sta24+931.00)-A-16 節 塊(Sta24+970.700)至D2間隔樑(0.40公尺寬),長度120 .10公尺,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 震用,此施工縱縫係為於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 力;PW1L延伸中隔樑作法為--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 作一施工縫,不連接處則與場撐箱樑結構一併施工。㈢第三 單元:由A-16節塊到B-1節塊,長度42.20公尺,與主線連接 處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減少施工中主線車 輛傳遞之震動應力。㈣第四單元:為第一單元至第三單元之 施工縱縫,寬度為0.50公尺,長度為43.00公尺。又依S-080 A、S-081A、S-082A、S-083A、S-090A、S- 091A、S-092A、 S-093A、S-094A、S-095A、S-104A、S-105A等圖說之設計, 就第三單元部分,在草屯端邊坡上設計有3組重型支撐塔架 ,每組2座;其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縱向連結系統部分,分別 使用長度為12公尺之型鋼(H912×H300)與12公尺之桁架( H200×H200);支撐先進大樑上設計有4組重型支撐塔架, 高度均為27公尺,其上方均使用長度為12或18公尺之桁架( H200×H200);且所有桁架均使用同一尺寸,且重型支撐塔 架上方之桁架與型鋼之底面高程均位於同一水平面;所有重 型支撐塔架均為A型(其尺寸為柱:H200×H200,樑:H12 5 ×H125,長寬高為225×225×300);從支撐系統之縱向(



指草屯--埔里方向,即東西向,以下同)水平面觀察,該2 根縱向支撐先進大樑係平行放置,重型支撐塔架均在該大樑 正上方組立,大樑與其上之重型支撐塔架之重心位於同一直 線上,並無重心偏移情事;從支撐系統之橫向(種瓜坑溪上 游--下游方向,即南北向,以下同)垂直面觀察,該支撐先 進大樑與下方之型鋼(草屯端種瓜坑溪旁水泥基礎上)或重 型支撐塔架(埔里端水泥基礎上),及上方重型支撐塔架、 桁架等之重心,均位於同一垂直線上,亦無重心偏移情事; 各重型支撐塔架與上方之橫向型鋼、橫向型鋼與上方之縱向 桁架或型鋼、縱向桁架與上方之重型鷹架連接處,均以4個 高拉力螺栓或鱷魚夾連接穩固。另監造單位於審查時已經表 示「實際施作時,邊坡之角度與高度如高於計算書之數值, 應重新檢核以確認邊坡安全無虞再繼續施工」。就減震支撐 架部分,依核定之「八月版圖說」之說明,P1基礎及墩柱變 更設計後,新設橋樑全重與原先設計橋樑全重無明顯差異, 不影響原規劃之減震及新橋底模支撐設計。惟「國登公司」 於施工前依合約數量及工地現地情形,考量實際需支撐範圍 ,設計新橋底模支撐及減震支撐,採3組支撐塔架連結方式 ,將減震及新橋底模支撐共構施作。
六、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均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 又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另與盧盈志吳明遠黃啟瑞李榮宗均為從事營造業務之人,上開之人對於如上四、五所 示之事項,分別負有注意之義務,而本應遵守上開法令、施 工技術規範、契約條款等規定,以確保於設計部分無因設計 不良導致支撐系統崩塌,引起勞工危害之虞;並確保於施工 部分確實督導其公司及下游協力廠商所屬人員確實依照施工 圖說及施工計畫施工並實施自主檢查與檢測,且上開之人亦 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均疏未注意,而分別有下述行為 :
㈠針對就地支撐系統部分:
⒈「八月版圖說」變更就地支撐系統設計,但未重新檢核結構 安全性,即據以施工。依「四月版圖說」所定「針對已完工 且通車之種瓜坑高架橋(即國道六號高速公路主線)將設置 減震支撐架;相關減震施工圖說將另案提送審查」與相關施 工計畫、施工期程,減震施工架係在進行「第四單元」施作 時始施作,且減震施工架之設計「不得」影響「四月版圖說 」所設計之支撐系統。然游承濬黃信銓竟未變更「四月版 圖說」,即依前述「八月版圖說」中之「S-116A、S-117A、 S-118A、S-119A、S-121A、S-123A、S-125A」等圖說,指示 吳明遠等人將草屯端邊坡上原位於PW1L前方之重型支撐塔架



遭刪除,另於支撐先進大樑上增設1 組重型支撐塔架;從支 撐系統之橫向垂直面或水平面(即如附圖二所示AA斷面、BB 斷面、CC斷面)觀之,其支撐先進大樑與下方之重型支撐塔 架或上方之縱向桁架、縱向桁架與上方之重型鷹架等之中心 線,均未位於同一垂直斷面上,而「四月版圖說」中「S-08 0A、S-081A、S-082A、S-083A、S-090A、S-091A、S-092A、 S-093A、S-094A、S-095A、S-104A、S-105A」等圖說之設計 ,就地支撐系統之型鋼支撐架、桁架、重型鷹架等之個數、 相對位置均不相同,已經變更新橋底模支撐設計,然「八月 版圖說」僅就減震效果進行評估,並未重新檢核整個支撐系 統之穩定性與安全性。
⒉針對草屯端邊坡坡度大於60度部分,未遵照監造單位指示重 新檢核邊坡穩定性。草屯端邊坡下種瓜坑溪溪邊產業道路旁 之重型支撐塔架,其A 型水泥基礎之建構,係沿產業道路外 緣往內開挖山壁,使該水泥基礎旁邊坡坡度變陡,超過原「 四月版圖說」之結構計算書所稱60度,然竟未依監造單位指 示重新檢核邊坡穩定度;且該邊坡外表原為風化土,其上雖 原生雜木、草等自然植被,惟開挖後,坡腳之風化土層與植 被經挖除,導致其內之頁岩層裸露顯現,卻未採取適當之邊 坡保護措施;且重型支撐塔架之底部與水泥基礎間並未固定 ,導致該處之重型支撐塔架底端蒙受上方邊坡掉落岩塊或土 石流沖刷而滑動,出現位移或滑倒,進而使其上方支撐系統 有崩塌之虞。
⒊未按圖施工:
「北山工務所」副主任游承濬本應依照「四月版圖說」與「 八月版圖說」按圖施工,竟未按圖施作,反而由游承濬指示 吳明遠黃啟瑞繪製草圖後,即逕交由李榮宗施作支撐系統 ,因而有下述未按圖施工之情形:
⑴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系統,每根橫向型鋼上應設置 4 座重型鷹架,依S-93A ,每腳應使用4 個鱷魚夾固定,故 每根橫向型鋼上應使用32個鱷魚夾連結固定,然實際施工時 每腳僅用1 個鱷魚夾,即每根橫向型鋼上共使用8 個鱷魚夾 連結固定。又重型鷹架下方之橫向型鋼與其下方之縱向型鋼 間每個十字交疊部分,應用4 個鱷魚夾固定,合計每根橫向 型鋼與下方之縱向桁架間,應使用24個鱷魚夾(計算式:3 組縱向桁架使用6 座縱向斜撐,每個斜撐應使用4 個鱷魚夾 連結固定,共24個),然實際施作時,僅於橫向型鋼左右兩 端與中間各用1 個鱷魚夾(共3 個)連結固定。因而導致上 開重型鷹架、橫向型鋼與縱向桁架間固定連結系統極度不穩 固,而容易出現鱷魚夾鬆脫,使其連結作用失效,進而造成



橫向型鋼或縱向桁架位移,導致全部支撐系統崩潰。 ⑵草屯端邊坡到種瓜坑溪間重型支撐塔架部分: ①減少一組重型支撐塔架:按「四月版圖說」之「S-080A、S- 081A」,於本件工程西行線橋墩柱PW1與種瓜坑溪間之邊坡 上,應設置3組A型重型支撐塔架,然游承濬擅自將3組A型重 型支撐架減為2組,且將草屯端邊坡上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 縱向支撐系統由長度12公尺縱向型鋼與12公尺縱向桁架,變 更為長度18公尺縱向桁架,導致西行線「第三單元」之全部 重型支撐塔架之縱向位置與其上方之縱向桁架長度必須調整 ,致使於西行線橋墩柱PW1至PW2間各組重型支撐塔架縱向受 力情形重新分配,而生有倒塌之疑慮。
②於實際施作交疊處部分之支撐系統時,未依「四月版圖說」 所定「同一方向」施作,而將AW1橋臺到該重型支撐塔架部 分支撐系統,交由協力廠商「協鎰公司」施作,且先行完工 ;將該產業道路以東之支撐系統部分,交由「新鴻全公司」 人員李榮宗負責施作,致使李榮宗組立交疊處上方縱向桁架 時,與下方縱向桁架間存有誤差。交疊處上方桁架上方高程 監測值,於99年9月7日初測時,由東而西分別為366.627 ( 於99年9月30日澆置前監測值則為366.603,已因第一次澆置 而沉陷2.4公分;以下表示方法相同,僅表列監測值、沉陷 值)、366.588(366.565,2.3公分);交疊處下方桁架上 方,由東而西分別為364.263(364.241,2.2公分)、364. 242(364.219,1.3公分)、364. 239(364.220,1.9公分 );又交疊處縱向桁架之實測結果,高度為2. 25公尺(即 225公分),因此交疊處上方桁架底面高程應為364.377( 364.353)、364.338(364.315),是其落差估計為11.4公 分(11.2公分)(計算式:366.627-2.25-364.263=0.114 ;366.603-2.25-364.241=0.112)。此一高程誤差導致縱 向桁架出現由東往西傾斜現象,進而除了使上方縱向桁架、 該處上方之橫向型鋼與重型鷹架,產生往草屯端滑動之縱向 水平力;加上原先重型鷹架支撐系統就有前述未按圖施工而 出現抵抗水平與垂直側向力不足情形,使其間之連結系統容 易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作用,導致重型鷹架底部、橫向型鋼等 位移、鱷魚夾鬆脫等連結失效情事;且其上方之重型鷹架因 而並非與地面垂直,而係出現頂部往草屯端傾斜現象,於承 受上方之重量後,產生頂部往草屯端倒塌之垂直作用力,且 於該重型鷹架底部產生推擠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滑動之縱向水 平力;且隨者上方混凝土澆置範圍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前進, 其交疊處上方縱向桁架上方之重型鷹架底部產生往埔里端推 擠的縱向水平力就越大,終於導致該處橫向型鋼往埔里端位



移、鱷魚夾鬆脫,重型鷹架底部與下方橫向型鋼脫離而倒塌 (違反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3.⑶.B規定「直立構件需垂 直架設,若垂直度不足,將導致偏心載重彎矩而造成挫屈或 偏心傾覆。」)。而交疊處上方之縱向桁架底部與下方縱向 桁架之頂面間之垂直面存有角度,除使該上方縱向桁架產生 往草屯端滑動之縱向水平力外;且因縱向桁架交疊處間因而 只有「線」的接觸,而非「面」的接觸,接觸面積變小,大 幅減少抵抗水平力與震動力之能力,因此大幅降低;且因該 交疊處水平面亦存有角度,導致該交疊處無法或難以同側使 用2個以上鱷魚夾作有效的連結固定;亦無法利用該縱向桁 架原有之制式螺栓孔與螺栓固定;即使現地挖場鑄螺栓孔, 再使用高拉力螺栓連結,也難使其完全密合,導致交疊處因 欠缺有效連結,難以抵抗水平力或震動力,而容易出現縱向 或橫向位移情事。
③上下交疊縱向桁架間並無任何橫向型鋼或水平構件:依「四 月版圖說」及「八月版圖說」,所有縱向桁架上方與下方均 有設計且施作橫向型鋼(H700×300 ×13×24;H200×100 ×5.5 ×8 ),且橫向型鋼之長度須足以防止縱向桁架或重 型鷹架橫向、水平位移而掉落之危險,即使上方縱向桁架或 重型鷹架就算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之作用而位移,亦不會因此 掉落,以維持支撐設施之穩定與安全(施工技術規範03110- 3.1.7.⑶、01525-2.3.2.⑻)。然該上下交疊縱向桁架中間 ,並未施作橫向型鋼或其他水平構件,且桁架之兩側斜撐部 分構件與其中間隔板間有約6 公分之差距;當該交疊處因水 平力或震動力作用而產生水平橫向位移時,上方縱向桁架容 易掉落到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此時,因上方縱向桁 架在草屯端之點本承受較大之荷重,於掉落時又因有6 公分 之衝程,導致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難以負荷而瞬間壓毀 ;即使並未瞬間壓毀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方縱向桁 架之兩端間高程差距也從11.4公分擴大為17.4公分,導致其 上方之重型鷹架往草屯端傾斜之角度更大,重型鷹架與其底 部之橫向型鋼,因而更容易倒塌、位移、掉落;該重型鷹架 頂部與模板底部因而出現縫隙,該縫隙處上方之模板因而未 受下方支撐系統之支撐;且隨著重型鷹架傾斜角度或倒塌範 圍越大,導致上方模板底部未受下方支撐系統支撐之範圍越 大,進而導致模板與橋面箱型樑破胚、崩解、掉落,於斷裂 面兩側往下壓之垂直力,除拉扯並扯斷新建中之橋面箱型樑 (含鋼筋、模板與所澆置之混凝土)整個往下墜落(即使「 斷裂點到PW1L間橋面箱型樑」從PW1L前方斷裂後往種瓜坑溪 方向向下墜落、「斷裂點到PW2L前方之橋面箱型樑」從PW2L



前方斷裂後,亦往下墜落),壓毀下方重型鷹架或使重型鷹 架底部推擠下方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方向滑動,再壓毀北側縱 向桁架之中間隔板,導致北側縱向桁架之兩側斜撐部分構件 與中間隔板解體。
④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並未在下方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組立:依 「四月版圖說」(S-082A、S-083A、S-093A)、「八月版圖 說」(S-115A、S-118A、S-121A、S-123A),該處最靠近種 瓜坑溪下游(即北邊)之縱向桁架,均在重型支撐塔架上方 組立,惟實作時,將該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整個作在重型支 撐塔架外側(靠近種瓜坑溪下游、北邊),導致最靠近北邊 之上下交疊縱向桁架,及其上方之重量,僅靠下方縱向桁架 下方之橫向型鋼(H414×405)支撐,且造成縱向桁架與重 型支撐塔架之荷重軸線未成同一直線,當上下交疊縱向桁架 及上方支撐、模板系統與橋面箱型樑因前述原因崩塌、掉落 時,產生使下方橫向型鋼往種瓜坑溪上游推擠之橫向水平力 ,將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推,並使掉落中之橋面箱型樑與模 板系統往種瓜坑溪下游翻轉;當此處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倒 時,先往南推倒同組之其餘兩座重型支撐塔架,該兩座重型 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桁架、重型鷹架亦跟者往南邊崩塌;當 交疊處之支撐系統往南邊崩塌時,使與該縱向桁架相連之橫 向型鋼、重型鷹架系統與支撐先進大樑上之重型支撐塔架, 跟著往南崩塌,支撐先進大樑因而翻轉,進而導致整個支撐 系統崩塌。
⑤交疊處上方之縱向桁架尺寸不同:
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與其下方之橫向型鋼,雖承受 舊橋車行震動力影響最大,然於交疊處上方之減震支撐塔架 上方係使用橘色縱向桁架(外緣高度為2公尺,其中柱心到 柱心間為1.80公尺,外緣寬度為1.33公尺,柱心到柱心間為 1.00公尺,長度為12公尺,斜撐構件與中間隔板間差距為5 公分)與該處場撐支撐塔架上方係使用藍綠色桁架(外緣高 度、寬度為2.25公尺,柱心到柱心為2.00公尺,長度為6公 尺、12公尺、18公尺,斜撐構件與中間隔板間差距為6公分 )不同,導致橘色縱向桁架與上方型鋼間出現0.25公尺之落 差,須另使用不明構件連結,而該構件與下方橘色縱向桁架 並無使用螺絲或鱷魚夾連結,形成連結系統弱點,最容易因 位移而脫落;又該橘色縱向桁架與下方藍綠色縱向桁架間, 僅使用1個鱷魚夾固定,且因橘色與藍綠色桁架之寬度不同 ,導致該橘色縱向桁架之北側斜撐構件係位於藍綠色縱向桁 架之中間隔板上,期間出現約6或11公分之落差。 ⑶支撐先進大樑部分:




①依「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2 支大樑均維持平行 ,使上方同組之2 座或3 座重型支撐塔架得以均勻組立在2 座大樑上。惟現地施作時,呈現八字型結果(埔里端較寬而 漸往草屯端緊縮),且採取最靠近北邊即種瓜坑溪下游之重 型支撐塔架北側均緊貼靠北側大樑邊緣,該同組之其餘2 座 重型支撐塔架,尤其是靠南側之減震支撐塔架,越往草屯端 靠近,其位置就越往大樑外側突出,甚至在最靠近草屯端之 該組重型支撐塔架中,減震支撐塔架整個突出位於大樑外側 ,僅靠下方橫向型鋼支撐,造成因重型支撐塔架重量導致下 方橫向型鋼銼屈之危險,或形成彎矩,產生往種瓜坑溪上游 崩塌之危險。又採取「場撐重型支撐塔架」與「減震重型支 撐塔架」共構之設計,其同組各座支撐塔架之承重並非相同 ,最重者為靠近北邊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其次為中間之場 撐重型支撐塔架,受力最小者為減震重型支撐塔架,於大樑 並非平行而係由埔里端往草屯端漸縮下,其越往草屯端,該 組支撐塔架重心往南側大樑外側偏移情形就越嚴重。 ②依「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2 根支撐先進大樑高 程相同,且大樑兩端高程亦相同,均呈現水平狀態;然由支 撐先進大樑高程測量結果,可知兩根支撐先進大樑中,靠近 北側(即種瓜坑溪下游)部分高程,由東而西(即由埔里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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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大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