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使用權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4年度,230號
TTEV,104,東簡,230,2016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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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邱金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李秋澄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4年12月17日104年度東簡字第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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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