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91號
CHDV,106,訴,691,2017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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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蕭定一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149-1地號土地已死亡之共
  有人陳炳勳陳以心除戶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共有人已死
  亡之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
二、上開土地已死亡之共有人陳盼之配偶陳許碧霞尚生存,應補
  正其為陳盼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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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