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蕭定一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149-1地號土地已死亡之共
有人陳炳勳、陳以心除戶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共有人已死
亡之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
二、上開土地已死亡之共有人陳盼之配偶陳許碧霞尚生存,應補
正其為陳盼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