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東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邱魏叔雲
代 理 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錫銘、呂鴻.
雲、呂東吉、呂美馨、呂美霞、呂美雪、呂芳鸞(歿)、呂坤長
(歿)、呂憲政(歿)、戴慈卿、呂松雄、呂睿綸、呂居益、呂
居福、呂文鶯、呂金標、呂金宏、呂正秋、呂國華、呂國亮、呂
慧卿、呂慧玲、呂金池、嚴燈益、嚴却、呂吉弘、林呂阿完(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 土地登記謄本,登記共有人為呂朝宗、聲請人及林○○,其 中林○○未列為本件當事人,呂朝宗依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 務所提供資料,似已死亡,其子女及繼承人亦多有死亡及再 繼承情形,而本件聲請調解分割之土地,尚有部分未辦理繼 承登記,故本件土地之共有關係複雜,客觀上顯無成立調解 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