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62號
TNEV,105,南簡,62,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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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2號
原   告 許明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姵靜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2763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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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