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12號
TNEV,105,南簡,112,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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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蔡溥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丁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
  第2879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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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