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3號
TNEV,105,南小補,3,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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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賢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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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