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485號
TNEV,104,南簡,1485,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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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被   告 黃金億即幸運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提出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貼現之相關資料【包括統一發票】到庭;被告請以書狀陳明系爭支票係禁止背書轉讓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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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