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1391號
TNEV,104,南小,1391,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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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張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91號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01月13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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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