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917號
TPBA,104,訴,917,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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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參 加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許俊逸(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韻石
 賴秀麗
參 加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國防部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台船公司 ),參與招標機關國防部(下稱參加人國防部)所辦理「艦 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 不服參加人國防部103年10月7日之開標過程及結果,向參加 人國防部提出異議,復不服參加人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 國採購包字第1030007229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被 告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 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或維持原訴願決定者,參加人台 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 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 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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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