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梁素君
原 告 發現東騰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新豪(主任委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談虎 律師
姜萍 律師
林盈瑩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代 表 人 陳學台(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子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臺北市信義區崇德街63巷9號路面,前經被告劃設禁止臨 時停車標線(下稱系爭標線),訴外人林○○向臺北市議會 陳情,臺北市議會遂以民國104年3月17日議秘服字第104190 96770號開會通知單,通知陳情人、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104年3月20日 上午10時辦理現場會勘。嗣被告依會勘結論以104年4月9日 北市交工規字第10433758400號書函通知陳情人略以:「主 旨:為崇德街63巷9號紅線塗銷及新增案址周邊交通安全設 施……說明……將塗銷案址非屬路口轉角與車輛出入口南 側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同意辦理……」,並於104年4月16日 塗銷系爭標線。原告梁素君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原告梁 素君與原告發現東騰管理委員會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本 件爭執重點在於坐落臺北市崇德街63巷之發現東騰大樓為12 層高之建物,系爭標線之塗銷,並增設路邊停車格,致使原 寬度8公尺之崇德街63巷,於路邊停車後僅餘6公尺寬,是否 足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因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為消防主管機關,對此較為明瞭,是本院認有命其輔助被告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