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373號
TPBA,104,訴,1373,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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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李道正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
 黃志國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陳學祥
 曾芸玲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大坪林站 至板新站)(中和區)高架穿越工程」,申請徵收取得新北 市○○區○○段○○○○○○號等31筆土地地上權,面積0.08037 1公頃,乃檢附徵收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以 民國103年1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864號函(下稱原處 分)核准徵收,交由新北市政府於103年11月14日以北府地 徵字第10321569394號公告,同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215693 92號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4年7月 23日院臺訴字第1040137553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且被告應依原告10 2年8月9日及102年12月31日之申請,作成徵收原告所有之坐 落於新北市○○區○○段236、236-2及238地號土地地上權 之行政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臺北市政府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 職權命臺北市政府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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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