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09號
抗 告 人 萬慶診所即邱忠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10
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