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份權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5年度,113號
TPEV,105,司北調,113,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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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呂誠萬
聲 請 人 呂誠福
聲 請 人 呂誠章
聲 請 人 呂春龍
兼共同代理人呂誠敬
相 對 人 呂姓聖母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會份權存在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確認呂石現對農曆庚子 年,清道光庚子20年,公元1840年3月22日成立之呂姓聖母 祠有會份權存在,並確認呂石現呂現係屬同一人。惟依該 神明會規定每一設立人會員為一股會份權,會員死亡其會份 權由繼承人繼承之,會份權對於祠產有公同共有權利,是兼 具身分權及財產權之性質。則本事件涉及身分關係之確認, 具有公益性質,不得以當事人間之合意確認或變動之,意即 無法以調解程序之合意確認此身份關係。且為免違反身份關 係特重真實性之特性,本件須經調查聲請人是否符合該神明 會資格要件始得確認其是否有此資格,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 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故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可認為不能調解。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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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