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昭贊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