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9號
TPEV,105,北補,19,20160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9號
原   告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凱豐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