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一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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