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號
TPEV,105,北補,1,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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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一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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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