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4號
原 告 集賢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品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00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