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406號
TPEV,105,北簡,406,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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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被   告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思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 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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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