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1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
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