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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14號
TPEV,105,北小,314,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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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4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鴻翔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零壹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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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