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41號
TPEV,105,北小,241,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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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陳盈志
被   告 紀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呈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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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