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9號
TPEV,105,北勞簡,9,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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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孟孚
被   告 帝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肇鱗
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叁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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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