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9807號
TPEV,104,北簡,9807,2016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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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孟麟即博士美牙醫診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福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奕廷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福媒體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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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福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